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783號
TYDV,97,促,783,200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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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聖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
債 務 人 冠傑電子分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任(原名:陳登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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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傑電子分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