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聖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
債 務 人 冠傑電子分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任(原名:陳登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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