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27號
債 權 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狀首與聲明不符)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李勇志、貴竹公司將債權轉讓於余貴英,余
四、債務人同意承擔弘暘公司、林凱慈債務之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