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甲○○、丁○○裁
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補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清算人)。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 東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6年 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民國96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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