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11號
TYDV,96,智,11,2008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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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即 被 告       6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智字第11號確認專利權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2,05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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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