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即 被 告 6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智字第11號確認專利權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2,05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