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219號
TYDV,96,拍,3219,2008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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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8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許晏榮於民國94年4 月2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2,0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 三人許晏榮對聲請人負債1,563,165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惟第三人許晏榮於94年9 月20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不 動產予相對人甲○○,業經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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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