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907號
TYDV,96,拍,2907,200801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巷2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裕貴於民國94年2 月4 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3,92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 務人徐裕貴對聲請人負債2,970,76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惟債務人徐裕貴於民國95年1 月16日移轉讓與附表所 示不動產予相對人甲○○,業經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