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45號
TYDV,95,訴,745,200801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訴人 坤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74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989,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1/1頁


參考資料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