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訴人 坤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74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989,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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