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祥印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5,6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1,04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7,240
,尚不足新台幣9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