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劉迪良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即劉迪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即劉迪良)因詐欺等案件, 分別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 又15日)確定,於民國95年7 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 園監獄執行中,於97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 1 月16日法矯字第097000119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 了日期為97年11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