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父親 甲○○ 54歲民
聲 請 人
即被告母親 乙○○○
51歲民
被 告 丙○○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乙○○○分別為被告丙 ○○之父親及母親,被告丙○○因殺人案件,經裁定羈押在 案。而被告之父親即聲請人甲○○患有猛爆性肝炎多年,身 體不能太勞累,且自從被告遭羈押後,聲請人甲○○就獨自 一人挑起家中貨車的生意,沒有人幫忙,如上小兒子身亡, 身體一度危險;又聲請人乙○○○因過度煩惱老公即聲請人 甲○○之身體及兒子即被告遭羈押之事,造成精神疲憊,身 體虛弱,讓家裏陷入低潮中。況因審判已接近尾聲,事件漸 漸明朗中,請求准許讓被告交保,幫忙家裏事務,讓父母親 輕鬆,且被告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此聲請就被告具保停 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 否認犯行,惟有證人陳氏金意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 確,證人即共同被告孔維德及江衍鴻於偵查時之證述明確, 並有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且有扣案西瓜刀可 按,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96年5 月9 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上揭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8 月9 日起延長 羈押2 月。再因本院認上揭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依然存在, 且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 必要,自96年10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 案,復因本院認羈押原因未消滅,裁定自96年12月9 日起延 長羈押2 月在案。
三、茲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 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 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04 條
各款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就被告具 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吳 勇 毅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