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7年度,115號
TYDM,97,桃簡,115,200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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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15 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二八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汽車後保險桿、右前門鈑金、右後門鈑金、右後葉子板鈑金、左後葉子板鈑金、後保險桿鈑金,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晚間十九時許,前往洪啟 宗所經營之設址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九之一號之 「鑫發企業社」向「鑫發企業社」之人員謝宗宏承租車號三 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雙方約定承租二日租金新臺幣 (下同)三千元,惟租期屆滿而甲○○並未將車號三三八一 ─JS號自用小客車歸還「鑫發企業社」,迄至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七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許,因謝宗宏駕駛登記於「鑫 發企業社」名下之車號八0五七─DH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 縣桃園市○○路與桃三街口見到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 小客車,隨即駕駛車號八0五七─DH號自用小客車併排在 甲○○所駕駛之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左側後, 謝宗宏並搖下車窗向甲○○表明係「鑫發企業社」人員請甲 ○○將車輛返還車行,詎甲○○因另案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通緝中,為求脫身,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先駕駛車號 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後退再往左衝撞謝宗宏所駕駛 之車號八0五七─DH號自用小客車,再駕駛車號三三八一 ─JS號自用小客車撞及停於前方登記於「安鎮人力仲介有 限公司」負責人為林振龍之車號八P─七三六六號自用小客 車並因此推撞停於旁邊登記於陳麗芬名下之車號五八0九─
HG號自用小客車,其後甲○○再接續數次駕駛車號三三八 一─JS號自用小客車往前衝撞車號八P─七三六六號自用 小客車並因此再推撞車號五八0九─HG號自用小客車,造 成「鑫發企業社」之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前保 險桿、內部鐵件、前柵二個、左大燈、右大燈、左前叶、右 前叶、引擎蓋、左壓條、右壓條、全車飾條、前標誌、噴水 筒(含馬達)、右輪內膠板、方向機隨桿均損壞(修復費用 總計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元)、「鑫發企業社」之車號八0五 七─DH號自用小客車前保險桿、內部鐵件、飾條、右前叶



、噴水筒(含馬達)、右前避震器、右前羊角均損壞(修復 費用總計一萬三千七百元)、「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 車號八P─七三六六號自用小客車後保險桿損壞,右前門、 右後門、右後葉子板、左後葉子板、後保險桿之鐵板凹陷烤  漆破裂須再鈑金始能回復原狀,致該凹陷部分之右前門鈑金  、右後門鈑金、右後葉子板鈑金、左後葉子板鈑金、後保險 桿鈑金喪失效用(修復費用總計五萬四千六百元),陳麗芬  之車號五八0九─HG號自用小客車右後燈損壞,後保險桿 、後葉子板之鐵板凹陷烤漆破裂須再鈑金始能回復原狀,致 該凹陷部分之後保險桿鈑金、後葉子板鈑金喪失效用(修復 費用總計八千二百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鑫發企業社」、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及陳麗芬,旋為謝宗宏向巡邏經 過之警員求救而當場逮捕甲○○
二、案經被害人「鑫發企業社」即洪啟宗委由謝宗宏、被害人「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振龍、被害人陳麗芬之 配偶即獨立告訴人陳永華分別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及偵查時、本院訊問中 皆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謝宗宏、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 振龍及告訴人陳永華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均相 符,並有查捕逃亡作業查詢報表、「鑫發企業社」所有車號 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及車號八0五七─DH號自用 小客車行車執照、被告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向「 鑫發企業社」承租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 租賃契約書與所簽立之空白本票、被害人陳麗芬之車號五八 0九─HG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現場照片八張、車號查 詢汽車車籍資料四份(含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 、車號八0五七─DH號自用小客車、車號八P─七三六六 號自用小客車、車號五八0九─HG號自用小客車)、車號 八P─七三六六號自用小客車之金匯晟汽車商行車委修單、 車號五八0九─HG號自用小客車之長遠企業社修理報價單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及車號八0五七─DH號 自用小客車大發汽車立威服務修護工作單、「鑫發企業社」 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 甲○○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 ○○毀損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前保險桿、內部鐵件、



前柵二個、左大燈、右大燈、左前叶、右前叶、引擎蓋、左 壓條、右壓條、全車飾條、前標誌、噴水筒(含馬達)、右 輪內膠板、方向機隨桿均損壞,車號八0五七─DH號自用 小客車前保險桿、內部鐵件、飾條、右前叶、噴水筒(含馬 達)、右前避震器、右前羊角均損壞,車號八P─七三六六 號自用小客車後保險桿損壞,車號五八0九─HG號自用小  客車右後燈損壞,有車輛遭毀損之照片八張及上揭車輛之修  復單在卷可佐,詳如前述,至車號八P─七三六六號自用小 客車之右前門、右後門、右後葉子板、左後葉子板、後保險 桿之鐵板凹陷烤漆破裂須再鈑金始能回復原狀,及車號五  八0九─HG號自用小客車後保險桿、後葉子板之鐵板凹陷   烤漆破裂須再鈑金始能回復原狀,則凹陷部份之車門鐵板效 用已喪失,自應成立毀損罪(詳法務部(七五)法檢(二) 字第一七八四號函釋),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又被告甲○○為求脫身而以駕車駛 車號三三八一─JS號自用小客車衝撞車號八0五七─DH 號自用小客車、車號八P─七三六六號自用小客車、車號五 八0九─HG號自用小客車四輛車車輛,造成上開四輛車輛 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損壞,而侵害被害人「鑫發企業社」、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陳麗芬三法益,乃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個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壞損「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車號八P─七三六六號自用小客 車部分處斷(該車係BMW休旅車,修復費用高達五萬四千 六百元)。爰審酌被告甲○○之前科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 表足參,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與告訴人三人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三人之損失,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對 告訴人三人造成之危害總計為九萬六百一百五十元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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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