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749號
TYDM,96,訴,1749,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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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 二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指定辯護人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18212 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案被告甲○○乙○○丙○○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 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於民國89年間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89年度易字第523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4 年1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曾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1年度花簡字第147 號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於93年9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 ○自93年9 月間某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12 鄰海湖161 之5 號1 樓至寶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至寶公司) 實際負責人,先後自94年2 月2 日起至同年4 月20日止,及 自同年4 月21日起至同年6 月16日止,僱用乙○○丙○○ 擔任至寶公司登記負責人,三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 人,詎甲○○乙○○丙○○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傑」之成年男子等4 人,均明知商業負責人應依銷售、



購入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填製會計憑證,且明知至寶公司 自94年3 月間起至同年6 月間止,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 羅佛利國際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仍基於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 概括犯意,由乙○○丙○○代表至寶公司向稅捐機關領取 94 年3、4 月份及5 、6 月份統一發票後,將空白統一發票 及統一發票專用章交付甲○○及「阿傑」,由甲○○及「阿 傑」,於94年3 月至6 月間,連續以至寶公司名義,填製如 附表所示各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 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275,724,141 元之統一發票共86張,分別交付 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供該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 額之用,再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計 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捐共48,490, 226 元。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本院95年度訴字第475 號詐欺案件審理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本件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丙○○於警詢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㈢被告林金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㈣證人即至寶公司員工郭南飛於偵查時之證述。 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5 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 50018074號函附之至寶公司登記資料、營業人進貨銷貨申報 資料,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 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至寶公司94年3 、4 月及5 、6 月 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
㈥本院96年審訴字第59號卷內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 市國稅局,及所轄各稽徵所函覆本院函文。
四、附記事項:
㈠公訴意旨原認附表所示之各公司均持至寶公司開立之統一發 票等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 業稅捐;惟經本院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函查附表所示 之各該公司持上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其逃漏稅額之情形 ,經該局、台北市國稅局暨所轄各稽徵所函覆後(詳本院審 訴字卷第87頁以下各函文),足認起訴書所附附表之取得發 票公司及所逃漏稅數額均應更正;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 更正犯罪事實及起訴書附表內容,更正內容如本判決附表所 示,附此敘明。應予特別記載者:起訴書附表所列「漢室不 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取得至寶公司開立FU00000000號不



實發票一節,經查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之承辦 人員將「漢唐事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誤登為至寶公司之 統一編號,故該案(稅捐稽徵上)業已免議結案,有財政部 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96年8 月22日函一紙在卷足憑(詳 本院審訴字卷第105 頁),是此部份應自附表刪除。 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自96年7 月15日施行;本 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 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16條、第5 條分別定有 明文,故罪犯如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後,始因逃匿而通緝者, 即不適用前開減刑條例第5 條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 字第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於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因逃匿無蹤,本院乃於97年1 月11日發布通緝,經警於 97年1 月15日緝獲到案,其既在減刑條例施行後始發布通緝 ,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不予減刑規定之 適用;且被告3 人前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 之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且非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 定各款「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不得減刑之罪」, 爰均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 分之一,並就被告乙○○丙○○部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按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6 月,且 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所願受科之刑已 逾有期徒刑6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本院爰依上開規定指定 公設辯護人為被告二人之辯護人,協助其等進行協商,附此 敘明。
五、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30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7 條、第9 條。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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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張數│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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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羅佛利國際有限公司 │13 │ 19,069,051 │無(未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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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皇詳企業有限公司 │14 │ 28,730,710 │無(未申報) │




├──┼──────────┼──┼───────┼────────┤
│ 3 │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4 │ 22,421,700 │無(未申報) │
├──┼──────────┼──┼───────┼────────┤
│ 4 │亦華實業有限公司 │ 1 │ 2,183,210 │無(未申報) │
├──┼──────────┼──┼───────┼────────┤
│ 5 │聖勳企業有限公司 │ 1 │ 3,817,508 │無(未申報) │
├──┼──────────┼──┼───────┼────────┤
│ 6 │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19 │ 56,061,827 │14,015,456 │
├──┼──────────┼──┼───────┼────────┤
│ 7 │添宇工程有限公司 │24 │106,037,035 │26,509,258 │
├──┼──────────┼──┼───────┼────────┤
│ 8 │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 2 │ 4,890,050 │無(未申報) │
├──┼──────────┼──┼───────┼────────┤
│ 9 │常程實業有限公司 │ 3 │ 16,966,000 │ 4,241,500 │
├──┼──────────┼──┼───────┼────────┤
│10 │美加興業有限公司 │ 2 │ 14,368,050 │ 3,592,012 │
├──┼──────────┼──┼───────┼────────┤
│11 │傑麒實業有限公司 │ 1 │ 528,000 │ 132,000 │
├──┼──────────┼──┼───────┼────────┤
│12 │珠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 2 │ 651,000 │無(因該公司自行│
│ │公司 │ │ │調整課稅所得額,│
│ │ │ │ │大於虛列數額,剔│
│ │ │ │ │除虛列數額仍不影│
│ │ │ │ │響應納稅額,故無│
│ │ │ │ │逃漏稅問題) │
├──┼──────────┼──┼───────┼────────┤
│合計│ │86 │275,724,141 │48,490,22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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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佛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唐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佛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