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653號
TYDM,96,訴,1653,200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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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號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有共同被告乙○○之供述、被害人丙○○、陳秀鳳;證人甘宏義、陳慶祥之證述在卷,復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佐以其於民國94及95年間均曾因搶奪案件經判決確定,於96年 8月8 日執行完畢出監後,即再犯本件搶奪罪一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11月7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 年2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美 玲
法 官 林 靜 梅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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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