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349號
TYDM,96,訴,1349,2008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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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永弘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律師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永弘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侯永弘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 、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213 條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被告雖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惟有證人李萬 慶、蔡東龍、江文和、劉德文等人之供述及通訊監察錄音、 譯文等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與上開證人所述各異, ,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起執 行羈押,於96年9 月12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於96年11月12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茲本院認被告所涉上開貪污治罪條例 等犯行嫌疑尚屬重大,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 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 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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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