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蔡雪英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呂福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明知自己經濟已經陷於不穩定,竟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 目的的連續犯罪意思,於附表編號一、二、四、十四所示合 會召開時間前,在新竹市不詳處所,隱瞞其財務不佳之狀況 ,利用大部分會員不相識,且無暇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 之機會,以自己為會首,向附表編號一、二、四、十四實際 參與會員,佯稱將召集附表編號一、二、四、十四所示合會 ,使實際參與編號一、二、四、十四會員陷於錯誤,於編號 一、二、四、十四所示合會召集日及各期開標日,在新竹市 不詳處所,依被告指示交付每期會款。被告復承上為自己不 法所有目的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編號一、四所示合會進行期 間,在其原位於新竹市○○街000巷00弄00號居所,隱瞞其財 務不佳之狀況,利用大部分會員不相識,且無暇親自參加開 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冒用不詳活會會員之名義,向附表編 號一、四實際參與會員中未到場投標之會員,佯稱某不詳會 員得標,使附表編號一、四實際參與會員中未到場投標之會 員,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交付會款。嗣被告於民國89年12 月初,因無力繼續合會之正常進行,難以掩飾犯行而捲款逃 匿。
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 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就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 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如下:
⑴、87年7月20日起,採內標制,每月20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首為被告,連同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 編號一之合會),原告遭冒標金額為580,000元(計算式:2 ×29×10,000=580,000)。
⑵、87年10月15日起,採內標制,每月15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 0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二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之名義加入該合會,總計遭 冒標金額為78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1×26×10,000=2 6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2×26×10,000=520,000)。⑶、87年12月10日起,採內標制,每月10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 0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三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 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72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1 ×24×10,000=24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1×24×10,000=240, 000、三女張素瑤部分:1×24×10,000=240,000)。⑷、88年2月25日起,採內標制,每月25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四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 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1,10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 :3×22×10,000=66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1×22×10,000=2 20,000、三女張素瑤部分:1×22×10,000=220,000)。⑸、88年5月10日起,採內標制,每月10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五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 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95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2 ×19×10,000=38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1×19×10,000=190, 000、三女張素瑤部分:2×19×10,000=380,000)。⑹、88年8月10日起,採內標制,每月10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六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長女張素銘、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 之名義加入該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800,000元(計算式 :原告部分:2×16×10,0 00=320,000、長女張素銘部分:1× 16×10,000=16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1×16×10,000=160,0 00、三女張素瑤部分:1×16×10,000=160,000)。⑺、88年12月3日起,採內標制,每月3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七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合會,總計遭
冒標金額為48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2×12×10,000=2 40,000、三女張素瑤部分:2×12×10,000=240,000)。⑻、89年1月25日起,採內標制,每月25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八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 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55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2 ×11×10,000=22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1×11×10,000=110, 000、三女張素瑤部分:2×11×10,000=220,000)。⑼、89年3月15日起,採內標制,每月15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九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 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45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2 ×9×10,000=18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2×9×10,000=180,00 0、三女張素瑤部分:1×9×10,000=90,000)。⑽、89年5月3日起,採內標制,每月3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元 ,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十之合會),原 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合 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35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2×7 ×10,000=14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2×7×10,000=140,000 、三女張素瑤部分:1×7×10,000=70,000)。⑾、89年6月20日起,採內標制,每月25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十一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 該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30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 :2×6×10,000=12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2×6×10,000=120 ,000、三女張素瑤部分:1×6×10,000=60,000)。⑿、89年7月20日起,採內標制,每月20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十二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 該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25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 :2×5×10,000=10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2×5×10,000=100 ,000、三女張素瑤部分:1×5×10,000=50,000)。⒀、89年8月5日起,採內標制,每月5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元 ,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十三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該 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20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2 ×4×10,000=80,000、次女張素鏵部分:1×4×10,000=40,000 、三女張素瑤部分:2×4×10,000=80,000)。⒁、89年9月20日起,採內標制,每月20日開標,每會會金10,000 元,底標900元,會員共計30人(即附表編號十四之合會)
,原告並借用訴外人即次女張素鏵及三女張素瑤之名義加入 該合會,總計遭冒標金額為150,000元(計算式:原告部分 :2×3×10,000=60,000《起訴狀誤算為30,000》、次女張素鏵 部分:1×3×10,000=30,000、三女張素瑤部分:2×3×10,000= 60,000)。
㈢、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7,660,000元,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下: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7,6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對原告所主張加入合會及欠款之金額均不爭執,惟未 表示欲為清償之意思。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己經濟已經陷於不穩定,竟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目的的連續犯罪意思,於附表編號一、二、四、十 四所示合會召開時間前,在新竹市不詳處所,隱瞞其財務不 佳之狀況,利用大部分會員不相識,且無暇親自參加開標及 對其信任之機會,以自己為會首,向附表編號一、二、四、 十四實際參與會員,佯稱將召集如附表編號一、二、四、十 四所示合會,使實際參與編號一、二、四、十四會員陷於錯 誤,於編號一、二、四、十四所示合會召集日及各期開標日 ,在新竹市不詳處所,依被告指示交付每期會款。被告復承 上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編號一、四所示 合會進行期間,在其原位於新竹市○○街000巷00弄00號居所 ,隱瞞其財務不佳之狀況,利用大部分會員不相識,且無暇 親自參加開標及對其信任之機會,冒用不詳活會會員之名義 ,向附表編號一、四實際參與會員中未到場投標之會員,佯 稱某不詳會員得標,使附表編號一、四實際參與會員中未到 場投標之會員,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交付會款。嗣被告於 89年12月初,因無力繼續合會之正常進行,難以掩飾犯行而 捲款逃匿,被告並因上開偽造文書等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而原告因加入附表編號一、二、四、十四所示合 會遭詐騙之金額分別為580,000元、780,000元、1,100,000 元、150,000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 第50號偽造文書等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 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60年度臺上字第633號
著有判例要旨可供參考。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 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般法 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制須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兩者要件有別, 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被侵害者係他人權利 時,只要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被侵害者,非屬權利時,須加害行 為係出於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方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第184條第2項)時,被害人始得請求 損害賠償。易言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限於 權利,不及一般財產上之利益(純粹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 上損失)。一般財產上利益僅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 定或第2項受到保護。本件原告所請求遭被告詐騙之上開金 額,核其性質原告係受純粹財產上損害,而被告既係以詐欺 或偽造文書之方法致原告受有上開財產上之損害,顯係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之規定,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是被告依前開民法 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即應就此對原告負有損害賠 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 告給付附表編號一、二、四、十四所示合會遭詐騙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6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因非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6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附表::(下列合會均內標制、每會1萬元、底標900元)
編號 時 間 會單上所載會員 補 註 一 自87年7 月20日起,每月20日開標,89年12月20日到期。 會首呂福妹。1、曾麗春。2、王梅。3、葉昇鳴。4、葉筱萍。 5、劉家富。6、陳碧圓【徐玉蓮】。7、翁麗霞。8、翁麗霞。9、林金吉。10、林鳳玉。11、阿宏。12、蔡金玉。13、許國雄。 14、許國雄。15、蔡雪英。 16、蔡雪英。17、鍾嬌妹。18、李志宏。19、翁麗霞【翁麗月】。20、楊美鳳。21、楊美鳳。 22、林漢波。23、林漢波。24、宋錦蓮。25、曾文德。26、曾文德。27、彩雲。28、彩雲。29、李志宏【李文雄】。 二 87年10月15日起。每月15日開標。 1、呂福妹。2、翁麗玉。3、翁麗月。4、翁麗霞。5、李志宏。 6、曾金娥。7、曾國裕。8、王梅。9、彩雲。10、彩雲。11、吳宜珊。12、吳宜珊。13、葉美秀。14、黃太太。15、黃太太。 16、林漢波。17、林漢波。18、蔡雪英。19、張素鏵。20、張素鏵。21、莊月珍。22、洪玉美。 23、鍾嬌妹。24、洪淑琴。25、黃金源。26、黃金源。27、許秀美。28、許秀美。29、林秀萍。 30、林秀萍。 三 87年12月10日起。每月10日開標。 1、呂福妹。2、許國雄。3、許寶珠。4、宋錦蓮。5翁麗霞。6、陳秀枝(陳清舜之妻)。7陳玉蘭。8、陳秀玉。9、莊月珍。 10、林漢波。11、林漢波。12、葉美秀。13、吳宜珊。 14、蔡雪英。15、張素鏵。 16、張素瑤。17、鍾嬌妹。18、呂文良。19、林淑娥。20、洪玉美。21、彩雲。22、彩雲。23、郭國裕。24、蔡玉成。25、蔡玉成。26、桂英。27、桂英。28、李文雄。29、黃中成。30、黃中成。 四 88年2月25日起。每月25日開標。 1、呂福妹。2、陳秀枝(陳清舜之妻)。3、黃炳源。4、陳秀枝(陳清舜之妻)。5、陳玉蘭。6、林風玉。7、林漢波。8、林風玉。9、林漢波。10、彩雲。11、鍾嬌妹。12、彩雲。13、鍾嬌妹。14、陳素芳。15、蔡雪英。 16、陳素芳。17、蔡雪英。18、莊麗春。19、蔡雪英。20、莊麗春。21、張素鏵。22、李志旺。 23、張素瑤。24、李志旺。25、宋錦蓮。26、葉美秀。27、安東萍。28吳玉珊。29、胡國潘。 30、朱滿【李文雄】。 五 88年5月10日起。每月10日開標。 1、呂福妹。2、林寶秀。3、林惠雯。4、吳孟宏。5、鍾嬌妹。 6、鍾嬌妹。7、莊月珍。8、葉美秀。9、吳靖嘉。 10、鄒金才。11、陳秀枝(陳清舜之妻)。12、林秋玉。13、林秋玉。14、洪淑琴。15、洪淑琴。16、蔡雪英。17、蔡雪英。 18、張素瑤。19、張素瑤。20、張素鏵。21、黃金源。22、黃金源。23、黃靖雯。24、邱金蘭。 25、邱金蘭。26、許秀美。27、許秀美。28、美珠。29、彩雲。 30、彩雲。 六 88年8月10日起。每月10日開標。 1、呂福妹。2、林漢圳。3、林漢圳。4、林錦秀。5、林婉華。 6、連伍郎。7、宋錦蓮。8、宋錦蓮。9、王梅。10、陳美珠。 11、劉家富。12、劉德仁。13、莊子明(鄭金葉之夫)。14、林金吉。15、林金吉。16、李志成。17、李志成。18、莊月珍。 19、林鳳玉。20、張素瑤。21、張素鏵。22、張素銘。23、蔡雪英。24、蔡雪英。25、黃日星。 26、萬永富。27、蔡金娥。28、曾志誠。29、曾文德。30、彩雲。 七 88年12月3日起。每月3日開標。 1、呂福妹。2、陳清舜。3、陳秀枝(陳清舜之妻)。4、葉福彬。5、郭玉珍。6、宋錦蓮。7、連伍郎。8、戴靜蓮。9、戴靜芳。10、胡國潘。11、楊美鳳。 12、楊美鳳。13、林金吉。14、美玉。15、美玉。16、張素瑤。 17、張素瑤。18、蔡雪英。19、蔡雪英。20、周國雄。21、周美填。22、周美填。23、周金龍。 24、黃曄芳。25、陳秀雄。26、陳秀珠。27、彩雲。28、彩雲。29、黃培鳳。30、莊月珍。 八 89年1月25日起。每月25日開標。 1、呂福妹。2、陳秀雄。3、陳秀枝(陳清舜之妻)4、王梅。5、麗玉。6、麗玉。7、宋錦蓮。 8、林錦秀。9、李文雄。10、李志旺。11、李志旺。12、蔡金財。13、蔡金財。14、彩零。15、彩零。16、林鳳玉。17、胡金海。18、蔡雪英。19、蔡雪英。20、張素鏵。21、張素瑤。22、張素瑤。23、洪月玉。24 、洪月玉。25、葉福彬。26 、林寶蓮。27、林寶蓮。28、張寶貴。 29、楊美鳳。30、楊美鳳。 九 89年3月15日起。每月15日開標。 1、呂福妹。2、蔡雪英。3、蔡雪英。4、張素鏵。5、張素鏵。 6、張素瑤。7、莊子明(鄭金葉之夫)。8、柯美鳳。9、張美娜。10、戴文堂。11、戴文堂。12、李志賢。13、李志賢。14、葉福彬。15、胡國潘。16、林寶蓮。17、林寶蓮。18、洪月玉。19、葉美秀。20、李志成。21、李志成。22、陳素芳。23、陳素芳。24、胡金海。25、陳玉美。26、張錦泉。27、張錦泉。28、陳秀美。29、陳秀美。30、葉美雲(葉美麗之妹)。 十 89年5月3日起。每月3日開標。 1、呂福妹。2、林仙緒。3、阿吉。4、林寶蓮。5、林寶蓮。6、蔡金財。7、蔡金財。8、林鳳珠。9、胡金海。10、陳美玉。 11、陳美玉。12、郭國裕。13、桂英。14、林淑娥。15、洪玉美。16、蔡雪英。17、張素鏵。18、張素鏵。19、張素瑤。20、蔡雪英。21、陳秀美。22、張錦泉。23、黃麗玉。24、黃麗玉。 25、林金吉。26、林金吉。27、彩雲。28、陳素芳。29、林寶玉。30、黃中成。 十一 89年6月20日起。每月20日開標。 1、呂福妹。2、陳秀枝。3、陳秀枝。4、林秀英。5、陳月英。 6、林寶秀。7、翁蜜鄉。8、林錦秀。9、黃秋縫。10、范菊妹。11、賴美玉。12、顏惠鵑。13、林漢波。14、林漢。15、金吉。16、蔡雪英。17、蔡雪英。18、張素瑤。19、張素鏵。20、張素鏵。21、楊美鳳。22、李志宏。23、李志宏。24、翁麗霞。25、翁麗霞。26、曾文德。27、曾文德。28、彩雲。29、彩雲。 30、蔡金玉。 十二 89年7月20日起。每月20日開標。 1、呂福妹。2、竹鮮。3、竹鮮。4、陳美珠。5、陳麗華。6、林麗玉。7、林麗玉。8、翁麗霞。9、翁麗霞。10、胡國潘。11、林漢波。12、林漢波。13、金蘭。14、金蘭。15、金蘭。16、蔡雪英。17、蔡雪英。18、張素鏵。19、張素鏵。20、張素瑤。21 、黃志雄。22、黃志文。23、黃志嘉。24、黃炳源。25、陳雲鶯。26、王淑芬。27、王淑芬。28 、安東萍。29、彩雲。30、彩雲。 十三 89年8月5日起。每月5日開標。 1、呂福妹。2、陳玉蘭。3、陳玉蘭。4、王鳳滿。5、王鳳滿。 6、李秀美。7、李秀美。8、明月。9、彩雲。10、彩雲。11、陳素芳。12、葉美秀。13、吳靖嘉。14、吳金才。15、吳金才。 16、陳秀雄。17、黃金源。18、黃金源。19、蔡雪英。20、蔡雪英。21、張素瑤。22、張素瑤。 23、張素鏵。24、林寶玉。25、邱金蘭。26、邱金蘭。27、美珠。28、美珠。29、麗玉。30、麗玉。 十四 89年9月20日起。每月20日開標。 1、呂福妹。2、莊麗春。3、陳秀枝。4、王梅。5、謝太太【王梅】。6、曾沛倫。7、連伍郎。 8、林金吉。9、林鳳玉。10、金蘭。11、翁麗霞。12、翁麗霞。 13、翁麗霞。14 楊美鳳。15、楊美鳳。16、蔡雪英。17、蔡雪英。18、張素瑤。19、張素瑤。 20、張素鏵。21、葉筱萍。22、葉昇鳴。23 、葉美秀。24、吳靖嘉。25、劉家富。26、陳碧圓。27、曾文德。28、曾文德。 29、李文雄。30、李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