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57號
TCDV,106,司促,15557,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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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高川明
債 務 人 高東義
債 務 人 顏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川明前於民國95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高東
    義、顏秋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95,436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川明自民國106
    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9,957元及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高東義顏秋華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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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