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469號
債 權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 ,債務人應為大紅磚美食會館,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 乙○○之債權存在,本院前於96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補正, 並於同年11月6日送達,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則依首開 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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