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被 告 傑廸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鵬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前六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及96年度偵字第24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20號」。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行中關於「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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