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67號
PTDV,91,重訴,167,200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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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賴世治
  訴訟代理人  林秀章
  被   告  紹雄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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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紹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