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807號
SCDM,96,易,807,200801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申○○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五九四七、六六八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庚○○○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各處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老虎鉗貳 支、手電筒壹支、電線剪壹支、斜嘴鉗壹支、固定鉗壹支、 十字鎬壹支、鐵鎚壹支、鋸子壹支、鋸條貳條、活動扳手貳 支、螺絲起子貳支、螺絲扳手壹支、美工刀壹支、美工刀片 壹盒、掛勾壹支、手套貳雙、鐵鑿壹支,均沒收之。 申○○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老虎鉗貳 支、手電筒壹支、電線剪壹支、斜嘴鉗壹支、固定鉗壹支、 十字鎬壹支、鐵鎚壹支、鋸子壹支、鋸條貳條、活動扳手貳 支、螺絲起子貳支、螺絲扳手壹支、美工刀壹支、美工刀片 壹盒、掛勾壹支、手套貳雙、鐵鑿壹支,均沒收之。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庚○○○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 度易字第四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  詐欺案件,經同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五七五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後,甫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申○○則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經減刑後並甫於九十六 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
(二)庚○○○申○○均未記取教訓,庚○○○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或分別與申○○、丑○○(另行審結)共同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 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攜帶如主文所示之扣案物,而以如附 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三)嗣分別於⑴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十七時二十分許,為警 在其位於新竹市○○路四七三巷二三弄二四之三號租屋處 查獲,並在其所騎乘之車號HNL-二五二號機車置物箱 內起出老虎鉗一支。⑵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七時四十分許 ,因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竊盜行為遭發覺而未遂逃逸後 ,為警先在新竹市○○路一五六號前查獲申○○,復於同 日七時四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民生路口查獲庚○ ○○,並扣得庚○○○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老虎鉗一  支、手電筒一支、電線剪一支、斜嘴鉗一支、固定鉗一支 、十字鎬一支、鐵鎚一支、鋸子一支、鋸條二條、活動扳 手二支、螺絲起子二支、螺絲扳手一支、美工刀一支、美 工刀片一盒、掛勾一支、手套二雙、鐵鑿一支等工具一批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上揭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庚○○○所有一 節,為被告庚○○○是認,其中老虎鉗、手電筒、美工刀等 為供實行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美工刀片、手套等為供犯罪預 備之物,其餘則均為質地尖硬或銳利之兇器,縱如被告庚○ ○○供述並未用以竊盜一節為真,亦因均係兇器而屬供犯罪 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以 上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蕭 惠 婷
審判長法官 楊 麗 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 惠 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主刑部分 │時間 │地點 │犯罪實施方式 │
│ │主文  │ │ │ │
├──┼─────┼─────┼──────┼──────────┤
│1 │庚○○○犯│96年7月27 │新竹市北區金│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下午 │雅里6鄰鐵道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路2段316號 │虎鉗1把,竊取癸○○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2 │庚○○○犯│96年8月中 │新竹市香北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旬某日下午│路53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子○○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3 │庚○○○犯│96年9月初 │新竹市香山區│庚○○○其所有客觀上│
│ │攜帶兇器竊│某日 │中華路5段416│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虎│
│ │盜罪,累犯│ │巷67號 │鉗1把,竊取己○○所 │
│ │,處有期徒│ │ │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4 │庚○○○犯│96年9月初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某日 │中華路5段416│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巷65號 │虎鉗1把,竊取戊○○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5 │庚○○○犯│96年9月3日│新竹市東區建│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下午 │功里建功二路│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46 巷5號 │虎鉗1把,竊取未○○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6 │庚○○○犯│96年9月10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晚上 │287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巳○○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7 │庚○○○犯│96年9月12 │新竹市東區建│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功里建功二路│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56巷1號 │虎鉗1把,竊取壬○○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8 │庚○○○犯│96年9月12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朝山里7鄰中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華路5段420巷│虎鉗1把,竊取辰○○ │
│ │,處有期徒│ │268號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9 │庚○○○犯│96年9月15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下午 │朝山里7鄰中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華路5段420巷│虎鉗1把,竊取乙○○ │
│ │,處有期徒│ │270號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0 │庚○○○犯│96年9月15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 │6之1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寅○○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1 │庚○○○犯│96年9月15 │新竹市○○街│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16日晚上│137巷6弄32號│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午○○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2 │庚○○○犯│96年9月18 │新竹市○○街│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晚上 │137巷6弄28號│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丁○○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3 │庚○○○犯│96年9月18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晚上 │朝山里中華路│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5段648巷45號│虎鉗1把,竊取卯○○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4 │庚○○○犯│96年9月19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720之1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丙○○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5 │庚○○○犯│96年9月19 │新竹市○○路│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499號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酉○○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6 │庚○○○犯│96年9月20 │新竹市香山區│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內湖里2鄰五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福路1段114號│虎鉗1把,竊取戌○○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17 │庚○○○犯│96年9月20 │新竹市香山區│由庚○○○持其所有客│
│ │攜帶兇器竊│日上午 │內湖里2鄰五 │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
│ │盜罪,累犯│ │福路1段110號│老虎鉗1把,竊取鄭雪 │
│ │,處有期徒│ │ │恭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得手後將上開竊得之熱│
│ │ │ │ │水器置放在停留屋外等│
│ │ │ │ │候由陳源峰所騎乘車號│
│ │ │ │ │FF3- 717號重型機車上│
│ │ │ │ │,要求陳源峰儘速駛離│
│ │ │ │ │,陳源峰明知上開熱水│
│ │ │ │ │器為庚○○○所竊得之│
│ │ │ │ │贓物,卻與庚○○○共│
│ │ │ │ │同搬運上開贓物至資源│
│ │ │ │ │回收場變賣之 │




├──┼─────┼─────┼──────┼──────────┤
│18 │庚○○○犯│96年9月21 │新竹市○○街│庚○○○持其所有客觀│
│ │攜帶兇器竊│日下午 │187巷81弄9號│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老│
│ │盜罪,累犯│ │ │虎鉗1把,竊取辛○○ │
│ │,處有期徒│ │ │所有之熱水器1台 │
│ │刑捌月。 │ │ │ │
│ │ │ │ │ │
├──┼─────┼─────┼──────┼──────────┤
│19 │庚○○○共│96年11月8 │新竹市東區自│由庚○○○持其所有客│
│ │同犯攜帶兇│日7時40分 │由路95巷38弄│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
│ │器竊盜未遂│許 │19號 │美工刀1支,割破王洪 │
│ │罪,累犯,│ │ │燦所經營之億豐肉品工│
│ │處有期徒刑│ │ │廠後門隔間板,申○○
│ │陸月。 │ │ │則持庚○○○所有之手│
│ │申○○共同│ │ │電筒在旁照明,其等2 │
│ │犯攜帶兇器│ │ │人著手欲竊取屋內物品│
│ │竊盜未遂罪│ │ │之際,為甲○○發覺報│
│ │,累犯,處│ │ │警查獲而未遂 │
│ │有期徒刑伍│ │ │ │
│ │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