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9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5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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