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4號
PCDV,97,補,54,200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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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9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5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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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