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220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
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九六七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參佰捌拾肆萬零肆佰元,准予變換為等值之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769號 民事裁定,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 840,40 0元之擔保金,並以97年度存字第220 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以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價值相 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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