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48號
PCDV,97,聲,148,200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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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日福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
96年度訴字第2499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186 巷35號)於原告日福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林口鄉○○村○○街2 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給付價金事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99號),為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長、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解任,僅餘副董事長即乙○○1 人, 並實際負責處理該公司業務,經經濟部商業司限禾申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8 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 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惟禾申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8 日前並未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之變 更登記,恐致訴訟久延,爰聲請選任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買賣契約關 係,聲請人已依約交付貨物,惟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給付價金為由,而對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買賣 價金之訴訟,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99號予以受理乙節, 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於上開訴訟中,依經濟部商業司之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該公司之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解任,僅餘副董事長即乙○○1 人,經 經濟部商業司限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8 日前 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 然解任,惟該公司迄今仍未為改選董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 ,亦有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各1 份可憑,是乙○○依法已當然解任,揆之前揭說明 ,自堪認聲請人聲請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 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表示禾申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目前實際上仍由乙○○負責經營(見本院96年度訴 字第2499號事件之97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且乙○○ 前曾任該公司之經理人(見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故本院因認本件應選任乙○○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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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福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