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30號
PTDV,91,簡上,30,2002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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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第三○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吳月美
        丁○○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劉清德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清德,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 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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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