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第三○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吳月美
丁○○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劉清德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清德,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 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