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10號
PCDV,97,勞訴,10,200801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周瑞南即豐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竣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簽立之「人力派遣契約書」為請求,而依 上開「人力派遣契約書」,兩造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第13條第2 款之約定 可稽,依法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竣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