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758號
債 權 人 江秀惠
債 務 人 洪文華即聯造塑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