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757號
PCDV,97,促,6757,200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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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757號
債 權 人 江秀惠
債 務 人 洪文華即聯造塑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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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