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801號
債 權 人 決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達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經 核系爭支票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下同)96 年1 月7 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民國(下同)96年1 月7 日 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另查,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6 ,債權人 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6 之利息 部分,亦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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