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284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票款 新台幣十二萬四仟九佰元整,查由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以觀 ,票號0000000 支票之發票人為李璇塑膠廠有限公司,有公 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曹桂花係為李璇塑膠廠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並於本件支票上有其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 位置以觀,本件支票係認曹桂花係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 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李璇塑膠廠有限公司,且 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又債 務人乙○○並無簽名或背書於支票上,是由前開說明可知, 債權人之請求顯屬錯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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