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票據號碼0000000 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止及票據號碼0000000 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①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②九十六年 一月二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及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 六年一月一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 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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