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奧本創意整合設計合約書其立約人為樂志數位有限公司,而 乙○○為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債務人乙○○非本件系爭契約 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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