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會聚會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李宗輝律師
共同送達
被 告 丙○○
3號之6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 月2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