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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497號
PCDV,96,重訴,497,200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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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會聚會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李宗輝律師
           共同送達
被   告 丙○○
           3號之6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 月2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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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