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156號
PCDV,96,聲,3156,200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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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迅馳汽車精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齊露比Ruby Z
代 理 人 郭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 債權,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 5891號裁定准許並予以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 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 年12月31日北院隆文人字第0960006139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單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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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迅馳汽車精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英特爾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