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898號
PCDV,96,聲,2898,200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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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捷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准予對於聲請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准許並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 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前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 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755,749 元之範圍內為假 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裁全字第5538號 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已於96年10月31日,以前開假 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請求聲請 人給付382,982 元,經聲請人聲明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 現由本院三重簡易庭以97年度重簡調字第17號受理中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開96年度裁全字第5538號假扣押 保全程序及執行卷宗、本院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調字第17 號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 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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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