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080號
PCDV,96,拍,4080,200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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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08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號1樓
相 對 人 張睿龍(邢歆蕾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及債務人邢歆蕾於民國94年 5 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 法登記在案。惟債務人邢歆蕾於民國96年2 月27日死亡,業 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249號裁定,選任相對人 為債務人邢歆蕾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7,500,000 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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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