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056號
PCDV,96,拍,4056,200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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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05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靜雅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谷樺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2月3 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133,000,000 元及47,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 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2,800,000 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 定事項、授信約定書、增訂寬限期專用申請書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靜雅堂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谷樺股份有限公司雖均 主張關係人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向聲請清償完畢其中借款 新台幣3 仟8 佰8 拾4 萬元,且另一筆借款亦已由關係人清 償部份本金、相對人按期繳納剩餘金額中,然聲請人卻以關 係人另有借款餘額及其他保證債務為由,拒絕與關係人、相 對人協商塗銷抵押權登記事宜。今竟漠視相對人、關係人之 權利,聲請拍賣本件仍有爭議抵押物,實屬無理,並懇請法 院駁回其聲請等語。唯即使屬實,亦屬實體法上之爭執,依 據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關係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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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靜雅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