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86號
ILDV,91,訴,286,20020912,3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色欽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萬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