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355號
PCDV,95,訴,2355,2008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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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55號
原   告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   告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 吳俊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送達後,被告始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 ○○,並聲明承受訴訟,有翠堤香檳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第 十九屆管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會議紀錄可稽,經核並無不合。 本件准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官 程怡怡
法?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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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