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鳳池
蔡萬財
鍾德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6年度偵字第8729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壹佰拾貳張、賭資新臺幣肆佰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8729號被告許鳳池、鍾德富、蔡萬財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職權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四色牌一百十二張、賭資新臺幣( 下同)四百十元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查獲之財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 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有所規定。
三、經查:被告許鳳池、鍾德富、蔡萬財等人賭博一案,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 月18日以96年度偵字第 872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 卷可按,而扣案上開物品(保管單號:96保2267號),確屬 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等情,亦據渠等 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