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69號
PCDM,97,聲,169,200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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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貳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 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 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 字第77號被告李燕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係屬違禁物 ,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 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2.03公克,此 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12日鑑定通知書1 份附卷足憑,是 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 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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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