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68號
PCDM,97,聲,168,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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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趙淵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戒
毒偵字第280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參拾肆點壹公克,空包裝合計重貳點壹肆公克,取零點零肆公克鑑驗)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 字第280 號被告趙淵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7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34.1公克),係違禁物, 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三、經查,本件扣案物係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72公克,空包 裝重0.3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合計34.1公克, 空包裝合計重2.14公克,取0.04公克鑑驗),此分別有法務 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060010577 號 鑑定通知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 日刑鑑字第0940116571號鑑定書各一紙存卷可稽,自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 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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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