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860號
PCDM,96,訴,3860,200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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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8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3860號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0年9月28日至91年6月3日間、以及91年6月20 日至91年7月30日間,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4 號1樓之「有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有勝公司)負責人, 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 明知有勝公司於91年3月至4月間與91年7月間,與如附表一 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竟仍基於幫助逃漏稅捐 、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連續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等虛 設行號,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1張,合計金額新 臺幣 (下同)45,989,850 元,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稅額,因 而使有勝公司逃漏營業稅2,299,501 元;另明知無銷貨與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事實,仍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交與此等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此等公司持該不實之統 一發票共96張申報稅捐,合計金額70,616,186元,以此法幫 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452,419 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元)│
│ │ │張數│ │
├──┼───────────┼──┼─────────┤
│ 1 │武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9 │11,825,755 │
├──┼───────────┼──┼─────────┤
│ 2 │德法國際有限公司 │23 │17,876,250 │




├──┼───────────┼──┼─────────┤
│ 3 │長期有限公司 │16 │6,840,000 │
├──┼───────────┼──┼─────────┤
│ 4 │弘翰有限公司 │22 │9,067,845 │
├──┼───────────┼──┼─────────┤
│ 5 │感恩工程行 │1 │380,000 │
├──┼───────────┼──┼─────────┤
│合計│ │91 │45,989,850 │
└──┴───────────┴──┴─────────┘
附表一部份逃漏稅額計:2,299,501元。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元) │
│ │ │張數│ │
├──┼──────────┼──┼──────────┤
│ 1 │順太和紡織有限公司 │22 │ 17,622,000 │
├──┼──────────┼──┼──────────┤
│ 2 │國錩開發有限公司 │14 │ 6,195,000 │
├──┼──────────┼──┼──────────┤
│ 3 │唯鑫開發有限公司 │15 │ 6,705,000 │
├──┼──────────┼──┼──────────┤
│ 4 │津茂科技有限公司 │15 │ 5,536,815 │
├──┼──────────┼──┼──────────┤
│ 5 │觀念唯新國際有限公司│18 │ 7,824,278 │
├──┼──────────┼──┼──────────┤
│ 6 │仲記實業有限公司 │12 │ 5,165,100 │
├──┼──────────┼──┼──────────┤
│合計│ │96 │ 70,616,186 │
└──┴──────────┴──┴──────────┘
附表二部份逃漏稅額計:2,452,419元。 總計:逃漏稅額計:4,751,920元。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第30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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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太和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錩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鑫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