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873號
PCDM,96,訴,2873,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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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
度偵字第1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鸚鵡肆拾肆隻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278 號無名鳥店之負責人 ,其明知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 ,詎其意圖營利,竟基於非法買賣野生動物之犯意,於民國 95年9 月間某日,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即擅自以每隻新臺 幣(下同)2500元至1 萬元不等之價格,向臺北市萬華區○ ○○道22號「大豐鳥園」販入如附表所示之彩虹吸蜜鸚鵡、 黑頭凱克鸚鵡、塞內加爾鸚鵡、紅頭錐尾鸚鵡、珍珠錐尾鸚 鵡、哲衷鸚鵡、黃腹藍琉璃金剛鸚鵡、杜柯波氏鳳頭鸚鵡、 紅肩金剛鸚鵡、白頂亞馬遜鸚鵡、橙翅亞馬遜鸚鵡、黑頂吸 蜜鸚鵡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共計44隻,再將其中部分種類鸚鵡 陳列於上址店內,意圖以每隻3500元至1 萬2000元不等之價 格,售予不特定人。嗣於96年1 月4 日下午2 時40分許,為 警方在其上址店內及店後繁殖場內,查獲扣得其上開販入待 售如附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鸚鵡44隻,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販入本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保 育類野生鸚鵡陳列販售之情,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野生動物保 育法之犯行,辯稱:本件查扣之保育類野生鸚鵡進口商及其 販入之鳥店均向伊聲稱,本件查扣之保育類野生鸚鵡有向農 委會報准,可以合法販賣,伊不知有犯罪云云,並提出華盛 頓公約(CITES) 再出口證明書等文件影本為憑。然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確有販入查扣 如附表所示保育類野生鸚鵡,陳列意圖販售營利之情明確 ,並有卷附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現場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稱一覽表、查獲現場及查 扣保育類野生鸚鵡等照片等可資佐證。
㈡被告雖辯稱上情云云,惟查核諸被告提出之上開文件,其



內容僅係有關華盛頓公約野生動物國際貿易之許可出口證 明文件,與本件被告被訴於國內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未 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行為無涉,且上開證明文件均係影本, 其真實性已屬可議,再其上所載簽發、有效日期不一,甚 且與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不相吻合,況依被告自陳上開證明 文件係於本件案發後,始向賣方店家索取,亦難證明係屬 本件查扣野生鸚鵡之許可出口證明文件,尚不足以為據, 被告復未能提出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臺北縣政 府農業局核准同意其得買賣本件查扣之保育類野生鸚鵡之 證明文件,是其上開所辯,顯不足採。另稽之被告前曾於 91年間,即有因飼養保育類野生鳥類之行為,而為警移送 涉犯有輸入或意圖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罪嫌,雖其後經 檢察官偵查後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5021號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按,然其前既因此而有經歷涉嫌違反野生動物 保育法案件調查之經驗,對保育類野生動物買賣之規定當 有所認識,而非全然不知,由此益見被告上開所辯其不知 情而無犯罪故意云云,要係其事後卸責之詞,殊無足取, 應屬無訛。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核本件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 項 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 款之未經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 動物罪。公訴意旨雖謂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同條款之意圖販賣 而陳列及展示保育野生動物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已有販入行 為,其行為即已成立「買賣」行為,自應構成同條款之未經 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容有未洽 ,惟其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且其論罪法條雖係同條款,但 罪名已有不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方法、情節、所生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後,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日 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私行拘禁罪,核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等規定,合於減刑條件 ,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等規定,減其宣 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如附 表所示之保育類野生鸚鵡,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前段,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野



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 款、第5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附表:
┌─┬───────────┬──┬──────────┐
│編│查獲保育類野生動物名稱│數量│備 註│
│號│(學名) │ │ │
├─┼───────────┼──┼──────────┤
│01│彩虹吸蜜鸚鵡 │17隻│其中1 隻在店內查獲,│
│ │(Trichoglossus haemat-│ │另16隻在繁殖場查獲。│
│ │odus) │ │ │
├─┼───────────┼──┼──────────┤
│02│黑頭凱克鸚鵡 │ 4隻│其中2 隻在店內查獲,│
│ │(Pionites melanocepha-│ │另2 隻在繁殖場查獲。│
│ │la) │ │ │
├─┼───────────┼──┼──────────┤
│03│塞內加爾鸚鵡 │ 4隻│其中2 隻在店內查獲,│
│ │(Poicephalus senegalus│ │另2 隻在繁殖場查獲。│
│ │) │ │ │
├─┼───────────┼──┼──────────┤
│04│紅頭錐尾鸚鵡 │ 4隻│均在店內查獲。 │




│ │(Aratinga erythrogenys│ │ │
│ │) │ │ │
├─┼───────────┼──┼──────────┤
│05│珍珠錐尾鸚鵡 │ 2隻│均在店內查獲。 │
│ │(Pyrrhura lepida) │ │ │
├─┼───────────┼──┼──────────┤
│06│哲衷鸚鵡 │ 2隻│均在店內查獲。 │
│ │(Eclectus roratus) │ │ │
├─┼───────────┼──┼──────────┤
│07│黃腹藍琉璃金剛鸚鵡 │ 2隻│均在店內查獲。 │
│ │(Ara ararauna) │ │ │
├─┼───────────┼──┼──────────┤
│08│杜柯波氏鳳頭鸚鵡 │ 1隻│在店內查獲。 │
│ │(Cacatua ducorpsii) │ │ │
├─┼───────────┼──┼──────────┤
│09│紅肩金剛鸚鵡 │ 2隻│均在繁殖場內查獲 │
│ │(Diopsittaca nobilis) │ │ │
├─┼───────────┼──┼──────────┤
│10│白頂亞馬遜鸚鵡 │ 2隻│均在繁殖場內查獲 │
│ │(Amazona albifrons) │ │ │
├─┼───────────┼──┼──────────┤
│11│橙翅亞馬遜鸚鵡 │ 2隻│均在繁殖場內查獲 │
│ │(Amazona amazonica) │ │ │
├─┼───────────┼──┼──────────┤
│12│黑頂吸蜜鸚鵡 │ 2隻│均在繁殖場查獲。 │
│ │(Lorius lory) │ │ │
├─┼───────────┼──┼──────────┤
│合│ │44隻│ │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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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