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
第3065、3066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之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係乙○○之妻、甲○○之母,自民國(下同)89年3 月間起至94年9 月間止,先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因親屬關係而取得乙○○、甲 ○○2 人之身分證件後,即在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銀行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公司)、英商渣打 銀行(下稱渣打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下稱 聯邦銀行)、花旗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 )、復華商業銀行(下稱復華銀行)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臺北銀行)信用卡、現金卡之申請書上,偽簽「乙○○ 」、「甲○○」2 人之署押,偽造作成乙○○、甲○○名義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上開偽造之申請書向上開銀行申請信 用卡,使上開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乙○○、甲○○本人申 請而發給信用卡、現金卡。嗣丙○○取得信用卡後,旋即在 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簽上偽簽「乙○○」、「甲○○」2 人 之署名,並自89年7 月30日起至94年8 月3 日止,先後持上 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在臺北縣板橋市、土城市、 中和市或其他不詳地點之傑昇通信店四川店、康是美生活藥 妝店慶達門市、遠傳電信板橋直營門市、華新珠寶銀樓、大 業銀樓、家樂福之土城店、環球購物中心等地點刷卡消費或 以現金卡預借現金,並於消費之簽帳單上偽簽「乙○○」、 「甲○○」2 人之署押,致使各該特約商店誤以為丙○○係 合法持卡人,而給付消費標的物予丙○○,此皆足以生損害 於乙○○、甲○○2 人之利益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 正確性,並造成上開銀行受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損害 (丙○○冒用乙○○、甲○○2 人之名義盜刷消費或預借現 金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其中冒用乙○○之名義盜刷 消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9元,而冒用甲○○名義盜
刷消費金額為319,601 元。嗣乙○○、甲○○經上開銀行催 繳積欠之信用卡費用,而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渠等 信用資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乙○○、甲○○告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丙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乙○○、甲○○2 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安泰銀行、聯邦銀行、渣打銀行、花 旗銀行、新光銀行、復華銀行、臺中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 申請書及消費明細表、簽帳單及對帳單等資料以及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6 82號偵查卷第46頁至第241 頁),此外本院準備程序時,新 光銀行、復華銀行、渣打銀行、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即安信銀行)、聯邦銀行及花旗銀行所提供被告冒用乙○○ 、甲○○2 人名義盜刷消費之明細表附卷可參(附於本院審 理卷內),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業於95年6 月14日增訂該法第1 條之1 規定,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其將刑法分則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分別提高為3 倍或30倍;另 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同法第56條關於連續 犯之規定、同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 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同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按同於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 年7 月1 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詳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茲分述如下:
(一)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 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 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 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 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 條第5款 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 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 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 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刑法 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 修正者則提高為3 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 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 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從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 為有利。
(二)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 應以一罪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 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 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三)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 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 條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 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
(四)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 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 ,易科罰金。」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於 95年7 月1 日修正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 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得 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最高得以新臺
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6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 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 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
(五)綜上所述,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增訂及刑法第33條 第5 款之修正,乃係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刑罰法律 效果之變更;前揭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修正、同法第55條後 段牽連犯及同法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之修正,則均係科刑 規範事項之變更,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綜合罪刑 全部結果,整體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參見最高法 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27年上字第261 號判例意旨 )。核被告所為,乃符合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與牽連犯之規定 ,而依本院所諭知之被告罪名(詳如後述),適用修正前有 關罰金刑之規定,對被告則較屬有利。故經綜合比較新舊法 結果,應以舊法對被告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整體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規定。
四、次查,被告假冒乙○○、甲○○2 人之名義申請信用卡、現 金卡,並在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上偽簽「乙○○」、「甲 ○○」2 人之署押,表示係「乙○○」、「甲○○」本人向 發卡銀行申請,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 予被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339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按依信用卡使用 情形,必於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簽名後,始得持卡消費,則 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觀察,即足以表示信 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 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 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參照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2375號 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9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是被 告於取得前開冒名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後,在信用卡背面 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申請人署押,復持以行使,核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在簽帳單上 偽簽持卡人署押,並持以行使,亦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假冒「乙○ ○」、「甲○○」向特約商店行使,使各該特約商店職員陷 於錯誤,而交付其所選定之商品,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再被告於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 單上偽造簽名,分別為偽造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 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
欄、簽帳單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分別時間緊接、且各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均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又被 告為連續詐得財物,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是其所犯連續 行使偽造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 不思正軌賺取財物,竟冒用乙○○、甲○○名義偽造信用卡 申請書而詐得信用卡,並於信用卡背面偽簽乙○○、甲○○ 姓名進而持以盜刷購物多次,對乙○○、甲○○及信用卡發 卡銀行所造成之損害匪淺,參以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減其宣告刑二分 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上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已因被告行使而成為銀行之 存查歸檔文件,並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另被告於 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盜刷消費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 、「甲○○」2 人之署押,經上開銀行承辦人員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表示業已銷燬不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乙○○部分
┌──────────────────────────────┐
│⑴發卡銀行:安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 │匯款金額(新臺幣) │ │
│ │(民國)│ │ │ │
├──┼────┼────────┼─────────────┤ │
│ 1 │94/08/19│快易金 花蓮區中│50,000元〔此筆為小額信貨〕│ │
│ │ │小企銀 │ │ │
╞══╧════╧════════╧═════════════╡ │
│⑵發卡銀行:臺中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號〔現金卡〕 │ │
├──┬────┬────────┬─────────────┤ │
│編號│刷卡日期│初放金額 │貸放金額 │ │
├──┼────┼────────┼─────────────┤ │
│ 1 │94/11/21│220,000元 │234,183元 │ │
╞══╧════╧════════╧═════════════╡ │
│⑶發卡銀行:安信信用卡(更名為永豐信用卡)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自動付│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
│ │(民國)│款機 │(新臺幣) │、利息(新臺│
│ │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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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09/26│12-1期 卡有錢 │ │2,500 │
├──┼────┼────────┼──────┼──────┤
│ 2 │92/10/24│12-2期 卡有錢 │ │2,500 │
├──┼────┼────────┼──────┼──────┤
│ 3 │92/11/26│12-3期 卡有錢 │ │2,500 │
├──┼────┼────────┼──────┼──────┤
│ 4 │92/12/04│傑昇通信信四川店│1,790 │ │
├──┼────┼────────┼──────┼──────┤
│ 5 │92/12/19│康是美生活藥妝店│85 │ │
│ │ │慶達門市 │ │ │
├──┼────┼────────┼──────┼──────┤
│ 6 │92/12/19│康是美生活藥妝店│184 │ │
│ │ │慶達門市 │ │ │
├──┼────┼────────┼──────┼──────┤
│ 7 │92/12/26│12-4期 卡有錢 │ │2,500 │
├──┼────┼────────┼──────┼──────┤
│ 8 │93/01/20│12-5期 卡有錢 │ │2,500 │
├──┼────┼────────┼──────┼──────┤
│ 9 │93/02/10│遠傳電信板橋直營│1,131 │ │
│ │ │門市 │ │ │
├──┼────┼────────┼──────┼──────┤
│10 │93/02/26│12-6期 卡有錢 │ │2,500 │
├──┼────┼────────┼──────┼──────┤
│11 │93/03/10│康是美生活藥妝店│279 │ │
│ │ │慶達門市 │ │ │
├──┼────┼────────┼──────┼──────┤
│12 │93/03/26│12-7期 卡有錢 │ │2,500 │
├──┼────┼────────┼──────┼──────┤
│13 │93/04/26│12-8期 卡有錢 │ │2,500 │
├──┼────┼────────┼──────┼──────┤
│14 │93/04/30│CHINA TRUST BANK│ │5,000 │
│ │ │YAIPEI TWTW │ │ │
├──┼────┼────────┼──────┼──────┤
│15 │93/04/30│CHINA TRUST BANK│ │5,000 │
│ │ │YAIPEI TWTW │ │ │
├──┼────┼────────┼──────┼──────┤
│16 │93/05/01│BANSHIN BRANCH │ │3,000 │
│ │ │TAIPEI TWTW │ │ │
├──┼────┼────────┼──────┼──────┤
│17 │93/05/01│BANSHIN BRANCH │ │3,000 │
│ │ │TAIPEI TWTW │ │ │
├──┼────┼────────┼──────┼──────┤
│18 │93/05/01│BANSHIN BRANCH │ │3,000 │
│ │ │TAIPEI TWTW │ │ │
├──┼────┼────────┼──────┼──────┤
│19 │93/05/09│BANSHIN BRANCH │ │2,000 │
│ │ │TAIPEI TWTW │ │ │
├──┼────┼────────┼──────┼──────┤
│20 │93/05/09│BANSHIN BRANCH │ │5,000 │
│ │ │TAIPEI TWTW │ │ │
├──┼────┼────────┼──────┼──────┤
│21 │93/05/26│12-9期 卡有錢 │ │2,500 │
├──┼────┼────────┼──────┼──────┤
│22 │93/05/28│BANSHIN BRANCH │ │2,000 │
│ │ │TAIPEI TWTW │ │ │
├──┼────┼────────┼──────┼──────┤
│23 │93/06/25│12-10期 卡有錢 │ │2,500 │
├──┼────┼────────┼──────┼──────┤
│24 │93/07/25│BANSHIN BRANCH │ │3,000 │
│ │ │TAIPEI TWTW │ │ │
├──┼────┼────────┼──────┼──────┤
│25 │93/07/26│12-11期 卡有錢 │ │2,500 │
├──┼────┼────────┼──────┼──────┤
│26 │93/08/26│12-12期 卡有錢 │ │2,500 │
├──┼────┼────────┼──────┼──────┤
│27 │93/08/29│BANSHIN BRANCH │ │2,000 │
│ │ │TAIPEI TWTW │ │ │
├──┼────┼────────┼──────┼──────┤
│28 │93/10/29│INTL BANK OF │ │3,000 │
│ │ │TAIPEI TAIPEI │ │ │
│ │ │COUNTY TWTW │ │ │
├──┼────┼────────┼──────┼──────┤
│29 │93/12/02│CHINA TRUST BANK│ │3,000 │
│ │ │YAIPEI TWTW │ │ │
├──┼────┼────────┼──────┼──────┤
│30 │94/01/01│BANSHIN BRANCH │ │3,000 │
│ │ │TAIPEI TWTW │ │ │
├──┼────┼────────┼──────┼──────┤
│31 │94/01/26│NCCC/TAIWAN PAN │ │10,000 │
│ │ │CHIAO TW │ │ │
├──┼────┼────────┼──────┼──────┤
│32 │94/01/26│NCCC/TAIWAN PAN │ │20,000 │
│ │ │CHIAO TW │ │ │
├──┼────┼────────┼──────┼──────┤
│33 │94/01/26│NCCC/TAIWAN PAN │ │20,000 │
│ │ │CHIAO TW │ │ │
├──┼────┼────────┼──────┼──────┤
│34 │94/02/03│BANSHIN BRANCH │ │3,000 │
│ │ │TAIPEI TWTW │ │ │
├──┼────┼────────┼──────┼──────┤
│35 │94/04/29│NCCC/TAIWAN PAN │ │5,000 │
│ │ │CHIAO TW │ │ │
├──┼────┼────────┼──────┼──────┤
│36 │94/06/18│NCCC/TAIWAN PAN │ │2,000 │
│ │ │CHIAO TW │ │ │
├──┼────┼────────┼──────┼──────┤
│37 │94/07/28│NCCC/TAIWAN PAN │ │10,000 │
│ │ │CHIAO TW │ │ │
├──┼────┼────────┼──────┼──────┤
│38 │94/07/28│NCCC/TAIWAN PAN │ │20,000 │
│ │ │CHIAO TW │ │ │
├──┼────┼────────┼──────┼──────┤
│39 │94/07/28│NCCC/TAIWAN PAN │ │5,000 │
│ │ │CHIAO TW │ │ │
├──┼────┼────────┼──────┼──────┤
│40 │94/07/29│NCCC/TAIWAN PAN │ │20,000 │
│ │ │CHIAO TW │ │ │
├──┼────┼────────┼──────┼──────┤
│41 │94/09/02│NCCC/TAIWAN PAN │ │4,000 │
│ │ │CHIAO TW │ │ │
├──┼────┼────────┼──────┼──────┤
│42 │94/09/30│NCCC/TAIWAN PAN │ │2,000 │
│ │ │CHIAO TW │ │ │
├──┼────┼────────┼──────┼──────┤
│43 │95/01/20│NCCC/TAIWAN PAN │ │3,000 │
│ │ │CHIAO TW │ │ │
├──┴────┴────────┼──────┼──────┤
│ 小 計 │ 30,469元 │ 196,000元 │
├────────────────┴──────┴──────┤
│ 合 計 199,469元 │
╞══════════════════════════════╡ │
│⑷發卡銀行:渣打商業銀行,卡號:5436-****-****-0086號 │ │
├──┬────┬────────┬──────┬──────┤
│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自動付│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
│ │(民國)│款機 │(新臺幣) │、利息(新臺│
│ │ │ │ │幣) │
├──┼────┼────────┼──────┼──────┤
│ 1 │94/06/03│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 2 │94/06/03│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 3 │94/07/01│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 4 │94/07/04│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 5 │94/08/03│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 6 │94/08/03│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 7 │94/09/02│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 8 │94/09/05│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 9 │94/10/03│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10 │94/10/06│康是美生活藥妝店│218 │ │
│ │ │慶達門市 │ │ │
├──┼────┼────────┼──────┼──────┤
│11 │94/10/03│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12 │94/11/02│宏信興業有限公司│600 │ │
├──┼────┼────────┼──────┼──────┤
│13 │94/11/02│康是美生活藥妝店│369 │ │
│ │ │慶達門市 │ │ │
├──┼────┼────────┼──────┼──────┤
│14 │94/11/03│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15 │94/11/03│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16 │94/11/2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663 │ │
│ │ │公司板橋 │ │ │
├──┼────┼────────┼──────┼──────┤
│17 │94/12/02│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18 │94/12/05│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19 │94/12/14│滯納金 │ │450 │
├──┼────┼────────┼──────┼──────┤
│20 │94/12/16│利息 │ │4 │
├──┼────┼────────┼──────┼──────┤
│21 │95/01/03│現金貸款B計劃利 │ │270 │
│ │ │息 │ │ │
├──┼────┼────────┼──────┼──────┤
│22 │95/01/03│專案會員入會費 │ │299 │
├──┼────┼────────┼──────┼──────┤
│23 │95/01/14│滯納金 │ │450 │
├──┼────┼────────┼──────┼──────┤
│24 │95/01/17│利息 │ │3 │
├──┼────┼────────┼──────┼──────┤
│25 │95/01/18│現金貸款B計劃本 │ │54,000 │
│ │ │金 │ │ │
├──┼────┼────────┼──────┼──────┤
│26 │95/01/20│專案會員入會費 │ │1,196 │
├──┼────┼────────┼──────┼──────┤
│27 │95/02/17│利息 │ │4 │
├──┼────┼────────┼──────┼──────┤
│28 │95/03/17│利息 │ │4 │
├──┼────┼────────┼──────┼──────┤
│29 │95/04/17│利息 │ │4 │
├──┼────┼────────┼──────┼──────┤
│30 │95/05/17│利息 │ │4 │
├──┼────┼────────┼──────┼──────┤
│31 │95/06/17│利息 │ │4 │
├──┴────┴────────┼──────┼──────┤
│ 小 計 │ 1,850元 │ 56,608元 │
├────────────────┴──────┴──────┤
│ 合 計 58,458元 │
├──────────────────────────────┤
│ ⑴+⑵+⑶+⑷ 合 計 金 額:542,110元 │
└──────────────────────────────┘
附表二:被害人甲○○部分
┌──────────────────────────────┐
│⑴發卡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自動付│盜刷消費金額│預借現金金額│
│ │(民國)│款機 │(新臺幣) │、利息(新臺│
│ │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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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09/17│代償英商標準渣打│ │85,000 │
│ │ │銀行 │ │ │
├──┼────┼────────┼──────┼──────┤
│ 2 │93/09/29│國泰世華銀行 │ │20,000 │
├──┼────┼────────┼──────┼──────┤
│ 3 │93/09/29│國泰世華銀行 │ │10,000 │
├──┼────┼────────┼──────┼──────┤
│ 4 │93/09/29│國泰世華銀行 │ │400 │
├──┼────┼────────┼──────┼──────┤
│ 5 │93/09/29│國泰世華銀行 │ │200 │
├──┼────┼────────┼──────┼──────┤
│ 6 │93/10/25│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3,000 │
├──┼────┼────────┼──────┼──────┤
│ 7 │93/10/25│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225 │
├──┼────┼────────┼──────┼──────┤
│ 8 │93/12/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00 │
├──┼────┼────────┼──────┼──────┤
│ 9 │93/12/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25 │
├──┼────┼────────┼──────┼──────┤
│10 │94/01/18│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20,000 │
├──┼────┼────────┼──────┼──────┤
│11 │94/01/18│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650 │
├──┼────┼────────┼──────┼──────┤
│12 │94/01/19│臺北銀行 │ │20,000 │
├──┼────┼────────┼──────┼──────┤
│13 │94/01/19│臺北銀行 │ │650 │
├──┼────┼────────┼──────┼──────┤
│14 │94/01/28│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19,000 │
├──┼────┼────────┼──────┼──────┤
│15 │94/01/28│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625 │
├──┼────┼────────┼──────┼──────┤
│16 │94/02/06│華新珠寶銀樓 │5,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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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4/03/05│康是美生活藥店慶│238 │ │
│ │ │達門市 │ │ │
├──┼────┼────────┼──────┼──────┤
│18 │94/03/21│康是美生活藥店慶│895 │ │
│ │ │達門市 │ │ │
├──┼────┼────────┼──────┼──────┤
│19 │94/03/26│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3,000 │
├──┼────┼────────┼──────┼──────┤
│20 │94/03/26│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225 │
├──┼────┼────────┼──────┼──────┤
│21 │94/05/05│本行通信預借金月│ │625 │
│ │ │費1/48 │ │ │
├──┼────┼────────┼──────┼──────┤
│22 │94/05/05│本行通信預借金本│ │2,099 │
│ │ │金1/48 │ │ │
├──┼────┼────────┼──────┼──────┤
│23 │94/05/05│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5,000 │
├──┼────┼────────┼──────┼──────┤
│24 │94/05/05│玉山銀行板新分行│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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