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良
原 告 甲○○
被 告 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平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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