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8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九所示商品簽收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乙○○之女兒,故對乙○○之年籍資料 知之甚詳,且因與乙○○同住而知悉乙○○向友邦國際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 ,下稱系爭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 信用卡背面授權號碼及預借現金密碼等資料,竟持系爭信用 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包括犯意,接續於附表編 號1 至6 、8 至15所示之時間,在其當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325 巷1 弄8 樓C 室之居所,以電腦設備經由中 華電信ADSL寬頻網路連接上網後(IP位址為59.112.195.101 ),多次連線至「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紅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臺灣里國際有限公司」及「卡 地歐麥有限公司」等網站,冒用乙○○之名義,於上開網站 訂購如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5所示之商品,且未經乙○○ 授權而擅自鍵入系爭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乙○○之姓名 及信用卡背面授權號碼等電磁紀錄,以之表示持卡人乙○○ 利用發卡機構友邦公司所核發信用卡上之資料透過網路確認 用以消費之用意證明,而支付上開交易商品之價金,致上開 網站及友邦公司均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商品均係乙○○本人 所訂購,友邦公司因而代墊刷卡交易款項,上開網站則將除 點數以外之其他商品寄送至被告前揭居所,其中附表編號9 之商品並由甲○○偽造「乙○○」署押而冒用乙○○名義表 示簽收之意,足以生損害於乙○○、上開網站管理人員、友 邦公司資料審核之正確性及交易安全。
(二)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7 所示之
時間,前往其位於臺北縣鶯歌鎮○○街156 號住所附近之郵 局,持系爭信用卡以自動提款機鍵入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 使該自動提款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 卡人,被告即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新臺幣( 下同)一萬元(親屬間竊盜部分,業經乙○○於偵查中撤回 告訴)。
二、證據部分: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乙○○及友邦公司告訴代理 人丙○○、高雅琪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友邦公司 出具之乙○○消費明細表一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EDC 帳單調閱明細表影本十三份、購物車詳細內容及信用 卡詳細資料列印網頁影本各十份、以甲○○為收件人之商品 簽收單影本九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發卡機構扣 款申請資料表-ATM預借現金暨電腦交易紀錄一份影本、偽造 「乙○○」署押之商品簽收單影本乙紙(簽收附表編號9 之 交易商品)、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一份、特 約商店調閱簽單通知單影本一份、卡地歐麥有限公司訂單影 本二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中心回覆單影本 一份附卷可稽。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 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 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 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 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 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 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 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 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 再按在網路上消費填載信用卡持卡人姓名、年籍、卡號等資 料,係以電腦處理所顯示之電磁紀錄符號,足以表示同意依 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其在網路上填載之金額付款予發卡 銀行之意,應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合先敘明。(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網路購買點數 部分);其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 2 第1 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偽造署押為偽 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準私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
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行,雖有數 個自然上之行為,惟其主觀上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 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意思,而持同一信用卡於密接之時、地 所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行為,因此各個舉動不過為 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直至被查獲為止均行為接續而完成整 個犯罪,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侵害單一之法益, 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僅分別成立單一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其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處斷。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及附表中已敘及 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犯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 財罪,惟其所犯法條中漏未論及上開罪名,應予補充。被告 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罪間,犯罪構成要件及犯罪手段均有所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
(三)本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罪手 段、不法所得總計近九萬元,影響網路交易安全秩序,暨其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被告之母親即告訴人乙○○ 雖非詐欺之直接被害人而無從撤回詐欺告訴,惟可徵其業已 寬恕被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係在96年4 月24日 前犯本案犯行,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 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 二分之一,及依該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於附表編號9 之商品簽收單上所偽造「乙○○」之署 押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刷卡日期│刷卡交易對象│ 交易內容 │刷卡金額│偽造乙○○│
│ │ (民國) │ │ │(新臺幣)│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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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6月 │興奇-網路購 │諾頓網路安全大師 │ 2,690元│1枚(網路 │
│ │19日 │物第一站 │2006中文版超值組合│ │刷卡) │
│ │ │ │(含Ghost 10.0 ) │ │ │
├──┼────┼──────┼─────────┼────┼─────┤
│ 2 │95年6月 │紅陽科技股份│線上遊戲點數 │ 399元│無(未扣案│
│ │22日 │有限公司-智 │ │ │) │
│ │ │冠科技 │ │ │ │
├──┼────┼──────┼─────────┼────┼─────┤
│ 3 │95年6月 │興奇-網路購 │羅技G1遊戲滑鼠鍵盤│ 1,490元│1枚(網路 │
│ │30日 │物第一站 │組 │ │刷卡) │
├──┼────┼──────┼─────────┼────┼─────┤
│ 4 │95年6月 │興奇-網路購 │LOTOP MP-4 DVD播放│ 1,680元│1枚(網路 │
│ │30日 │物第一站 │機(DV880-Ⅱ) │ │刷卡) │
├──┼────┼──────┼─────────┼────┼─────┤
│ 5 │95年6月 │興奇-網路購 │512MB RAM │ 1,699元│1枚(網路 │
│ │30日 │物第一站 ├─────────┼────┤刷卡) │
│ │ │ │ACER AL1916W 16:10│ 6,499元│ │
│ │ │ │寬螢幕 │ │ │
│ │ │ ├─────────┼────┤ │
│ │ │ │ACER Power M6 │27,900元│ │
│ │ │ │AMD64位元雙核心大 │ │ │
│ │ │ │航海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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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年7月4│興奇-網路購 │Sony Ericsson │13,588元│1枚(網路 │
│ │日 │物第一站 │W800i+原廠摩天輪 │ │刷卡) │
│ │ │ │+OAD果凍套(簡配/ │ │ │
│ │ │ │公司貨) │ │ │
│ │ │ ├─────────┼────┤ │
│ │ │ │Sony Ericsson原廠 │ 399元│ │
│ │ │ │閃光燈 │ │ │
│ │ │ ├─────────┼────┤ │
│ │ │ │Sony Ericsson原廠 │ 788元│ │
│ │ │ │電池(無吊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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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年7月7│中國信託商業│預借現金 │10,000元│無 │
│ │日 │銀行 │ │ │ │
├──┼────┼──────┼─────────┼────┼─────┤
│ 8 │95年7月7│興奇-網路購 │Oliver 歐立織 │ 2,699元│1枚(網路 │
│ │日 │物第一站 │ │ │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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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年7月 │興奇-網路購 │林志玲代言幸運草金│ 6,270元│2枚(網路 │
│ │21日 │物第一站 │飾「未來之鑰- 組合│ │刷卡、商品│
│ │ │ │對墜」 │ │簽收單收件│
│ │ │ ├─────────┼────┤人欄) │
│ │ │ │幸運草金飾「日式純│ 950元│ │
│ │ │ │銀-女項鍊」 │ │ │
│ │ │ ├─────────┼────┤ │
│ │ │ │幸運草金飾「日式純│ 1,090元│ │
│ │ │ │銀-男項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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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5年7月 │興奇-網路購 │BIOTHERM碧兒泉完美│ 2,349元│1枚(網路 │
│ │21日 │物第一站 │曲線對策2件組 │ │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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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5年7月 │興奇-網路購 │義大利LAICA提臀塑 │ 990元│1枚(網路 │
│ │21日 │物第一站 │大腿按摩器 │ │刷卡) │
├──┼────┼──────┼─────────┼────┼─────┤
│ 12 │95年7月 │興奇-網路購 │Sony W800i OAD果凍│ 450元│1枚(網路 │
│ │21日 │物第一站 │套 │ │刷卡) │
├──┼────┼──────┼─────────┼────┼─────┤
│ 13 │95年7月 │臺灣里國際有│點數 │ 6,000元│無(未扣案│
│ │21日 │限公司 │ │ │) │
├──┼────┼──────┼─────────┼────┼─────┤
│ 14 │95年7月 │卡地歐麥有限│ArdeR艾黛兒時尚睫 │ 450元│1枚(網路 │
│ │21日 │公司 │毛#120假睫毛 │ │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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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5年7月 │卡地歐麥有限│超自然套組01(110+│ 1,300元│1枚(網路 │
│ │21日 │公司 │120+黑色睫毛膠) │ │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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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89,680元│網路刷卡12│
│ │ │枚、商品簽│
│ │ │收單收件人│
│ │ │欄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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