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14號
SLDV,91,重訴,314,200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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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戊○○○
        丙○○
        寅○○
        臧美枝
        癸○○
        乙○○
        丑○○
        子○○
        辛○○
        己○○
        庚○○○
        丁○○
        甲○○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卯○○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二五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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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