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戊○○○ 丙○○ 寅○○ 臧美枝 癸○○ 乙○○ 丑○○ 子○○ 辛○○ 己○○ 庚○○○ 丁○○ 甲○○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卯○○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二五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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