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223號
PCDM,95,訴,1223,2008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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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卯○○
      辛○○
      癸○○
      壬○○
      戊○○
           號11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983、1983、2117、3548、4191、4561、8734、8735、8736、88
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六
、七、八、九、十所示),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癸○○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己○○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戊○○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壬○○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卯○○幫助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卯○○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詐欺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年、8 月,定應執行刑4 年6 月確定,於89年1 月12日縮 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因於保護管束期期間再犯竊盜、詐 欺等案件,經法院撤銷上開假釋,入監執行上開殘刑2 年1 月又17日,該竊盜、詐欺罪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 度易字第1257號、89年度易字第233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10月、4 月,經同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697 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嗣於92年6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翌日出監(再犯本罪構成累犯) 。
二、辰○○自92年11月起,即委由己○○尋找卯○○為人頭,而 卯○○亦明知辰○○及己○○等人使用其個人資料申請公司



登記、或向銀行開戶、或請領統一發票等事,均係作為不法 使用,竟仍基於幫助辰○○、己○○等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 意,交付其個人身份證件並配合辰○○等人辦理各項登記、 開戶事宜,而自92年11月起,迄至93年6 月止,由辰○○等 人將卯○○登記為「鼎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里程國際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鼎興公司、里程公司) 之名義上負責人,並持卯○○所交付其本人之身分證、印章 等物品辨理公司變更登記、向銀行開戶申請支票、請領統一 發票等事宜,並由辰○○、己○○實際負責各該公司財物、 會計及行政等事宜,渠等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而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行。(辰○○、己○○二人違反稅捐稽徵法及 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未據檢察官起訴或請求併案審理,且與 本案起訴辰○○、己○○所犯之常業詐欺犯行間,亦無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尚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說明。)三、曹有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己○○辛○○癸○○及午○○(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等人為牟取 暴利,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連絡,圖以虛設公司所開 立無法兌現之遠期支票,或具有瑕疵無從押匯之信用狀,向 不特定廠商詐購貨物,且要求不特定廠商於貨款到期前先行 在指定之處所交付貨物,隨即將貨物搬離、變賣後,即逃匿 無蹤之方式圖利,更以之為常業;渠等先於93年間,由曹有 來委託己○○經遊民介紹尋得乙○○(現通緝中)為人頭, 經乙○○同意以其名義,登記為址設基隆市○○區○○街98 號1 樓成立「綵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綵帝公司)之負責 人,並招募自稱「宋紹軒」、「潘進財」、「周家寶」、「 陳先生」、「陳小組」等成年人為員工,均共同基於常業詐 欺之犯意,以綵帝公司之名義,以上揭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 三㈠、編號五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行為。
四、曹有來、己○○辛○○癸○○及午○○等人,於綵帝公 司詐騙廠商告一段落後,仍不知饜足,復承前共同常業詐欺 犯意,並與辰○○、丁○○(現通緝中)共同基於常業詐欺 之犯意聯絡,於93年底以辰○○原使用之前揭人頭卯○○名 義,登記為址設臺北市○○區○○路1 段198 巷9 號1 樓「 禾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星公司)之負責人,並委由壬 ○○提供有瑕疵之信用狀供詐騙不特定廠商之用,再招募戊 ○○、曾棍要(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自稱「黃伯 任」、「李明輝」、「呂孝華」、「王先生」等人為員工, 曹有來、己○○辛○○癸○○、午○○、辰○○、壬○ ○、戊○○、丁○○、曾棍要及前揭不詳姓名之成年共犯即



共同基於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卯○○則係基於幫助常業詐欺 之犯意,而以同上手段利用禾星公司之名義為如附表編號三 ㈡、編號六、編號七、編號九、編號十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 行為。
五、辛○○癸○○、曹有來、午○○復承前常業詐欺之犯意聯 絡,由曹有來出面購買開天地國際有公司(下稱開天地公司 )之執照,並過戶給人頭郭國聯(未據起訴),再由辛○○癸○○及午○○等人,以開天地公司名義,以先向被害廠 商訂購1 、2 次小額貨品,並如期支付貨款之方法,以騙取 被害廠商之信任,嗣再以開天地公司所開立無法兌現之遠期 支票,向被害人訂購大量貨物,並要求被害人在跳票日期先 行交付貨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約將上開物品送至開天 地公司,辛○○等人隨即將貨物搬離變賣後即逃匿無蹤,開 天地公司所開立之支票屆期全數跳票,而為如附表編號四所 示之常業詐欺取財行為。
六、辰○○、己○○等人明知無大量使用支票之必要,且無能力 在短期內支付鉅額票款,亦明知馮建燈(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係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倘貿然將空白支票提供其使用,可 能幫助他人以支票向社會上不特定人詐取財物,竟承前常業 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己○○前揭所覓得之人頭卯○○之名義 ,分別登記為「堅富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里市○ ○路○ 段315 號,下稱堅富公司)、及前開禾星公司之名義 負責人,嗣並向中華郵政基隆愛三路郵局、華南銀行鶯歌分 行、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分別開立帳號00000000號、戶 名堅富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禾星公司及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卯○○支票存款帳戶領用支票後, 旋將空白支票及支票印鑑章,以不詳代價出售與馮建燈所屬 詐騙集團,馮建燈即在報紙刊登類似「支票供週轉」之廣告 內容,將填妥票據應記載事項,或僅已蓋用帳戶印鑑章之空 白支票,以每張4, 000至5,000 元不等之代價,販售與不特 定人持以作為支付貨款、清償債務、詐取財物或供作債務擔 保之用,而遂行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常業詐欺犯行。七、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本院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 關支票及帳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己○○癸○○戊○○卯○○、壬○



○等人就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 示被害人等所指訴等情節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清單欄 所示之書證等證據附卷可稽,自堪認被告辛○○等人前揭自 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前揭 犯行均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與本件有關部分之第2 條、第28條、第47 條、第56條、第340 條均業已修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 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 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 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 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 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 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 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 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以舊法得論以一罪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之規定,因刑法已修正刪除 常業犯之規定,而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等人有數個詐欺取 財犯行,被告等人如適用新法,則應成立數個普通詐欺取 財罪,且新法亦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應分論併罰;是經 新舊法比較結果,仍應以適用舊法論以常業詐欺一罪,較 有利於被告等人。
㈡關於被告卯○○累犯之問題,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 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 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 刑至二分之一」,因本件被告卯○○係故意犯罪,不論依 新舊法之規定,均構成累犯。
㈢查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 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 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 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共謀共同正 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 ,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應 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惟被告辛○○等人(除 被告卯○○外)既均係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應 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㈣綜上整體比較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處斷。三、查被告辛○○己○○癸○○戊○○壬○○等人共同 參與前揭詐欺取財行為,分工合作,手法細密,均堪認係以 正犯之意思參與犯罪,分別從事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並均 恃之為生,是核前揭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 0 條之常業詐欺罪,且上揭被告與辰○○、曹有來、午○○ 、丁○○、曾棍要、自稱「宋紹軒」、「潘進財」、「周家 寶」、「陳先生」、「陳小組」、「黃伯任」、「李明輝」 、「呂孝華」、「王先生」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共犯間就 前開常業詐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另查被告卯○○僅係提供個人身分證件供己○○、辰 ○○等人用以辦理公司登記,充當人頭,供己○○、辰○○ 等人利用以遂行常業詐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事項 等犯行,核其情狀應均係以幫助之意思而為上揭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應僅分別成立幫助犯;公訴及併辦意旨認被 告卯○○所為均應成立上開犯罪之共同正犯云云,尚有誤會 ,附此說明。又被告卯○○以一提供證件作為人頭之幫助行 為而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 第1 項、第340 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查被告卯○○有如事 實欄第1 項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 其刑;又被告卯○○既僅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卯○○一次交 付身份證件予辰○○、己○○等犯罪集團,除起訴部分外, 並衍生如附表編號一、二、六、七、八、九、十所示之犯行 ,應係以同一幫助行為而犯數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附表一編號四至十所示犯行 ,分別係被告辛○○等人所犯常業詐欺犯行之部分犯行,均



應包括在各該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常業犯罪責之內,有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辛○○等人行為時均正當壯年,不思以正常工作 謀求生計,所為前揭常業詐欺取財犯行,長達數年,範圍遍 及全國,受害廠商達數十家,詐騙金額甚鉅,渠等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均殊屬可議,所為非但使各受害人損失慘重 ,求償無門,且已危害吾國商業交易秩序,犯罪所生危害甚 鉅,實應予重懲,爰再考量本件被告辛○○為此詐欺集團首 謀之人(另一首謀辰○○另行審結),被告癸○○己○○ 二人則均為此詐欺集團核心人物,另被告壬○○僅負責提供 有瑕疵之信用狀;被告戊○○僅係受僱於禾星公司行詐騙廠 商之事,參與期間較短,渠二人涉案情節尚非至深;而被告 卯○○則係單純提供身分證件及配合辰○○、己○○等人辦 理各種公司登記,以謀小利,未直接參與本件詐欺等犯行, 情節較為輕微;又被告等人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並詳細陳 述犯罪經過,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至公訴人對被告辛○○等人一律求處有期徒 刑陸年,容嫌過重,附此說明。又被告戊○○壬○○、卯 ○○等3 人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且均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定,應依 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為二分之一。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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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及併│犯罪事實 │起訴及併│證據清單 │
│ │辦案號 │ │辦之被告│(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所憑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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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中偵 │卯○○基於幫助之犯意,依│卯○○、│◎臺中地檢96年度他字第627號偵查卷宗 │
│ │27492 │己○○之安排,自民國92年│己○○(│卯○○偵訊筆錄。 │




│ │96中他 │11月起,迄至93年6 月,以│另案偵辦│刑事告訴狀1份。 │
│ │627 │每十天新臺幣(下同)5,00│)、賴思│ │
│ │96中偵 │0 元之代價,擔任鼎興公司│辰(另案│◎臺中地檢96年度交查字第26號偵查卷宗│
│ │27492 │之掛名負責人,共計8 個月│偵辦) │張信文卯○○、黃文斌、謝承安、李冬│
│ │96中他 │,其間提供身分證、印章予│ │生偵訊筆錄。 │
│ │627 │己○○交予辰○○辦理登記│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3月22日函1紙及所│
│ │96中交查│為鼎興公司之負責人,並在│ │附鼎興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1 │
│ │26 │銀行開戶申請支票、請領統│ │份。 │
│ │ │一發票交予己○○、辰○○│ │鼎興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
│ │ │等人使用,由己○○、賴思│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
│ │ │辰實際負責各該公司財物、│ │得稅結稅申報書等資料影本1份。 │
│ │ │會計及行政等事宜,渠等共│ │ │
│ │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 │
│ │ │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 │
│ │ │明知張信文於92年間,並未│ │ │
│ │ │在鼎興公司工作,亦未曾支│ │ │
│ │ │領過鼎興公司之任何薪資,│ │ │
│ │ │竟於93年間,持張信文之身│ │ │
│ │ │分證製作不實之薪資印領清│ │ │
│ │ │冊,以填具92年度薪資扣繳│ │ │
│ │ │憑單,虛報張信文於92 年 │ │ │
│ │ │度由鼎興公司領得薪資311,│ │ │
│ │ │168元,並以之作為鼎興公 │ │ │
│ │ │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 │ │
│ │ │業成本申報之依據,使財政│ │ │
│ │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對張信│ │ │
│ │ │文課徵92年度在鼎興公司之│ │ │
│ │ │綜合所得稅,致生損害於張│ │ │
│ │ │信文及稅捐機核課稅捐之正│ │ │
│ │ │確性,而以此方式幫助前揭│ │ │
│ │ │己○○、辰○○為首之集團│ │ │
│ │ │共同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 │
│ │ │。 │ │ │
├──┼────┼────────────┼────┼──────────────────┤
│ │94北偵 │卯○○基於幫助之犯意,自│卯○○、│◎臺北地檢94年度偵字第22249號偵查卷 │
│ │22449(Ⅰ│92年11月起,迄至93年6 月│己○○(│ 宗第一宗 │
│ │) │,以每十天5,000 元之代價│併入另案│ 林朝男偵訊筆錄。 │
│ │94北偵 │,依己○○指示,擔任里程│)、賴思│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 │
│ │22449(Ⅱ│公司等公司掛名負責人,共│辰(另案│ 件稽查報告1份及所附里程國際貿易有 │
│ │) │計8 個月其間提供身分證、│偵辦) │ 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




│ │95北偵緝│印章予己○○交予被告賴思│ │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設立登記資│
│ │2280(Ⅰ)│辰辦理登記為里程公司之負│ │ 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
│ │95北偵緝│責人,並在銀行開戶申請支│ │ )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 │2280(Ⅱ)│票、請領統一發票交予李秀│ │ 冊、清單資料影本、留抵稅額對照檔線│
│ │94里程公│真、辰○○(另案偵辦)等│ │ 上查詢作業影本各1份。 │
│ │司案影卷│人使用,由己○○、辰○○│ │ │
│ │ │實際負責各該公司財物、會│ │◎臺北地檢95年度偵緝字第2280號偵查卷│
│ │ │計及行政等事宜,為商業會│ │ 宗 │
│ │ │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之人員,│ │ 卯○○警詢筆錄。 │
│ │ │渠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 卯○○林源海、曹有來偵訊筆錄。 │
│ │ │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3月28日財北 │
│ │ │犯意,自92年11月起,連續│ │ 國稅審三字第0960033122號函影本1紙 │
│ │ │虛偽開立里程公司之統一發│ │ 及所附巨魚實業有限公司等7家虛設行 │
│ │ │票97紙,銷售額合計365,36│ │ 號之統一發票購買申請等資料影本1份 │
│ │ │3,509 元,提供予瑪其衛國│ │ 。 │
│ │ │際有限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 │ │
│ │ │,並經瑪其衛國際有限公司│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里程公司案卷宗1宗 │
│ │ │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 │ │94紙,分別幫助瑪其衛國際│ │ │
│ │ │有限公司等逃漏93年度之營│ │ │
│ │ │業稅17,642,929元,足生損│ │ │
│ │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 │
│ │ │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而以│ │ │
│ │ │此方式幫助己○○、辰○○│ │ │
│ │ │為首之集團共同為幫助逃漏│ │ │
│ │ │稅捐之犯行。 │ │ │
├──┼────┼────────────┼────┼──────────────────┤
│ │95偵1982│㈠曹有來、己○○辛○○│㈠ │◎基隆地檢93年度發查字第750號偵查卷 │
│本案│95偵1983│ 、癸○○及午○○等人為│曹有來(│ 宗 │
│起訴│95偵2117│ 牟取暴利,竟共同基於常│另併臺灣│【福益橡膠有限公司】 │
│部分│95偵3548│ 業詐欺之犯意,圖以虛設│桃園地方│刑事告訴狀影本1份。 │
│ │95偵4191│ 公司所開立無法兌現之遠│法院審理│綵帝公司訂貨單影本4紙。 │
│ │95偵4561│ 期支票,或無從押匯之信│)乙○○│送貨單影本2紙。 │
│ │95偵8734│ 用狀,向不特定廠商詐購│、己○○│綵帝公司簽發中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支票│
│ │95偵8735│ 貨物,且於自行設定之跳│、辛○○│影本2紙。 │
│ │95偵8736│ 票日期前,要求不特定廠│、癸○○│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
│ │95偵8812│ 商先行在指定之處所交付│及午○○│綵帝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 │
│ │(Ⅰ) │ 貨物,並將貨物搬離變賣│(另由臺│查詢明細表影本1份。 │
│ │95偵8812│ 即逃匿無蹤之方式圖利,│灣基地方│ │
│ │(Ⅱ) │ 更以之為常業,先於93年│法院檢察│◎基隆地檢93年度發查字第789號偵查卷 │




│ │95偵8812│ 間,由曹有來委託己○○│署檢察官│ 宗 │
│ │(Ⅲ) │ 經遊民介紹尋得乙○○為│偵辦中)│【久大實業有限公司】 │
│ │ │ 人頭,經乙○○同意以其│㈡ │刑事告訴狀影本1份。 │
│ │ │ 名義,登記為綵帝公司之│曹有來(│綵帝公司簽發中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支票│
│ │ │ 負責人,隨即於附表一所│另併請臺│影本1紙。 │
│ │ │ 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三│灣桃園地│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
│ │ │ A所示之詐騙手法,持如│方法院審│綵帝公司訂貨單影本1紙。 │
│ │ │ 附表三B所示之支票,向│理)、王│送貨單影本1紙。 │
│ │ │ 福益橡膠有限公司(下稱│朝弘、李│ │
│ │ │ 福益公司)等31間公司訂│秀真、許│◎基隆地檢93年度發查字第834號偵查卷 │
│ │ │ 購如附表三A所示之貨物│炳陽、郭│ 宗 │
│ │ │ ,使福益等31間公司陷於│淑惠及龔│潘水火偵訊筆錄。 │
│ │ │ 錯誤依約將上開貨物送至│之光(另│【嘉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如附表三A所示之地點,│由臺灣基│刑事告訴狀影本1份。 │
│ │ │ 附表三B所示之支票隨即│隆地方法│綵帝公司交易往來一覽表影本1紙。 │
│ │ │ 全數跳票,福益等31間公│院檢察署│應收帳款對帳單影本2紙。 │
│ │ │ 司始知受騙; │檢察官偵│發票影本3紙。 │
│ │ │㈡渠等搬離逃匿後,更與賴│辦中)賴│綵帝公司簽發中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支票│
│ │ │ 思辰承前常業詐欺犯意聯│思辰、黎│影本1紙。 │
│ │ │ 絡,於93年底以辰○○原│治康、呂│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
│ │ │ 本使用之人頭卯○○之名│建宏、許│綵帝公司訂貨單影本3紙。 │
│ │ │ 義登記為禾星公司之負責│進財、謝│綵帝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
│ │ │ 人,並由壬○○提供有瑕│仁忠、何│詢明細表影本1份。 │
│ │ │ 疵之信用狀,僱用戊○○│維才及曾│ │
│ │ │ 、丁○○、曾棍要等人為│棍要(另│◎基隆地檢93年度他字第321號偵查卷宗 │
│ │ │ 員工,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併請臺灣│潘進財警詢筆錄。 │
│ │ │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C│嘉義地方│張庚深、李慶祥、潘進財偵訊筆錄。 │
│ │ │ 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法院審理│名片影本5紙。 │
│ │ │ 三C所示之詐騙手法,持│) │帳冊影本1份。 │
│ │ │ 如附表三D所示之支票或│========│福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影本11紙│
│ │ │ 信用狀,向進鈺有限公司│唐金蘭、│。 │
│ │ │ (下稱進鈺公司)等24間│梁芷林、│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裝櫃清單影本│
│ │ │ 公司訂購如附表三C所示│吳振清三│6紙。 │
│ │ │ 之貨物,使進鈺等24間公│人分別經│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計費單影本1 │
│ │ │ 司陷於錯誤依約將上開貨│臺灣板橋│紙。 │
│ │ │ 物送至如附表三C所示之│地方法院│ │
│ │ │ 地點,附表三D所示之支│檢察署檢│◎基隆地檢94年度偵緝字第401號偵查卷 │
│ │ │ 票隨即全數跳票,信用狀│察官以95│ 宗 │
│ │ │ 亦無從取得押匯文件押匯│年度偵字│己○○、午○○偵訊筆錄。 │
│ │ │ ,進鈺等24間公司始知受│第1982號│帳冊影本1份。 │




│ │ │ 騙,渠等隨即將貨物搬離│、第3547│ │
│ │ │ 變賣銷往國外圖利。 │號、8812│◎95年度偵字第2117號偵查卷宗 │
│ │ │ │號為不起│辛○○卯○○警詢筆錄。 │
│ │ │ │訴處分 │辛○○卯○○偵訊筆錄。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3547號偵查卷宗 │
│ │ │ │ │梁芷林警詢筆錄。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3548號偵查卷宗 │
│ │ │ │ │戊○○警詢筆錄。 │
│ │ │ │ │戊○○、梁芷林偵訊筆錄。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982號偵查卷宗第一宗 │
│ │ │ │ │辛○○、唐金蘭、巳○○、辰○○、許進│
│ │ │ │ │財、許美花、高素貞、鄭碧津、吳祖因、│
│ │ │ │ │吳順興、黃聖訓、陳麗美警詢筆錄。 │
│ │ │ │ │辛○○、巳○○、唐金蘭、辰○○、許進│
│ │ │ │ │財、己○○偵訊筆錄。 │
│ │ │ │ │【鵬強企業有限公司】 │
│ │ │ │ │欣運倉儲物流中心位置圖影本1紙。 │
│ │ │ │ │送貨單影本5紙。 │
│ │ │ │ │禾星公司訂購單影本3紙。 │
│ │ │ │ │禾星公司名片影本1紙。 │
│ │ │ │ │照片影本8幀。 │
│ │ │ │ │【國端實業有限公司】 │
│ │ │ │ │估價單影本2紙。 │
│ │ │ │ │禾星公司名片1紙。 │
│ │ │ │ │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
│ │ │ │ │支票影本1紙。 │
│ │ │ │ │禾星公司訂貨單影本1紙。 │
│ │ │ │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幀。 │
│ │ │ │ │照片1幀。 │
│ │ │ │ │【惟發經機有限公司】 │
│ │ │ │ │訂貨單影本4紙。 │
│ │ │ │ │銷貨明細表影本4紙。 │
│ │ │ │ │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
│ │ │ │ │影本1紙。 │
│ │ │ │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
│ │ │ │ │通訊監察譯文10份(0000000000、096143│
│ │ │ │ │1359、0000000000、0000000000、095415│




│ │ │ │ │0732、0000000000、0000000000、098269│
│ │ │ │ │2218、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
│ │ │ │ │錄影本3份、收據影本2紙、目錄表影本 │
│ │ │ │ │3紙。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影本│
│ │ │ │ │1份、目錄表影本1紙。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影本2份、目錄表影本2份。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982號偵查卷宗第二宗 │
│ │ │ │ │支票明細表影本1份。 │
│ │ │ │ │禾星公司訂貨單影本。 │
│ │ │ │ │禾星公司結帳單影本。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983號偵查卷宗 │
│ │ │ │ │己○○警詢筆錄。 │
│ │ │ │ │己○○偵訊筆錄。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
│ │ │ │ │錄影本1份、目錄表影本1紙。 │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9月11日 │
│ │ │ │ │ 刑偵2(1)字第0950136208號函1紙及 │
│ │ │ │ │ 所附辛○○等人虛設禾星公司詐欺案之│
│ │ │ │ │ 被害人筆錄等相關資料。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8812號偵查卷宗第一宗 │
│ │ │ │ │己○○戊○○卯○○、辰○○、許炳│
│ │ │ │ │陽、壬○○、曹有來、癸○○、巳○○、│
│ │ │ │ │唐金蘭、梁芷林、午○○、江永清、許美│
│ │ │ │ │花、洪一民、黃建銘、李國波、楊勝煌、│
│ │ │ │ │黃明泉黃聖訓、譚玉明、王陳素真、林│
│ │ │ │ │金良、黃成源、張淑娟、江忠憲、蔡巧妮│
│ │ │ │ │警詢筆錄。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目錄表影本各2份。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
│ │ │ │ │錄影本5份、收據影本2紙、目錄表影本5 │
│ │ │ │ │紙。 │
│ │ │ │ │手寫資料影本7份。 │




│ │ │ │ │【進鈺有限公司】 │
│ │ │ │ │出貨單影本5紙。 │
│ │ │ │ │發票影本1紙。 │
│ │ │ │ │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
│ │ │ │ │影本3紙。 │
│ │ │ │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3紙。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泰豪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 │ │ │ │出貨明細資料影本1紙。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
│ │ │ │ │禾星公司訂貨單影本8紙。 │
│ │ │ │ │客戶對帳單影本2紙。 │
│ │ │ │ │臺灣銀行信用狀通知及手續費收款收據等│
│ │ │ │ │資料影本1份。 │
│ │ │ │ │照片2幀。 │
│ │ │ │ │名片1紙。 │
│ │ │ │ │【洽群機械有限公司】 │
│ │ │ │ │禾星公司訂貨單影本1紙。 │
│ │ │ │ │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
│ │ │ │ │影本1紙。 │
│ │ │ │ │發票影本1紙。 │
│ │ │ │ │貨單影本1紙。 │
│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單影本1紙。 │
│ │ │ │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
│ │ │ │ │精密CNC車床說明資料1份。 │
│ │ │ │ │【東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禾星金司訂貨單影本11紙。 │
│ │ │ │ │送貨單影本14紙。 │
│ │ │ │ │日報表影本4紙 │
│ │ │ │ │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
│ │ │ │ │影本7紙。 │
│ │ │ │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
│ │ │ │ │照片2幀。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國端實業有限公司】 │
│ │ │ │ │估價單影本2紙。 │
│ │ │ │ │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
│ │ │ │ │影本1紙。 │




│ │ │ │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影本1幀。 │
│ │ │ │ │照片影本1幀。 │
│ │ │ │ │ │
│ │ │ │ │◎95年度偵字第8812號偵查卷宗第二宗 │
│ │ │ │ │陳光輝、廖薏雯、鄭碧津、湯哲輝、陳麗│
│ │ │ │ │美、陳水、吳玟樺、吳順興、吳漢祥、黃│
│ │ │ │ │豐隆、王中華、楊淑惠、高素貞、金瑋、│
│ │ │ │ │吳祖因、方立陞張清地許添貴、簡正│
│ │ │ │ │宗、李錫昌、吳志中、曾華彥、許宗絃、│
│ │ │ │ │簡崑旭、謝明雄、曾慶學、吳惠貞、林雅│
│ │ │ │ │清、錡賢能、沈瑞玉、蔡素月、黃玉麟、│
│ │ │ │ │姚俊鋒、丑○○、子○○、湛存道、李翠│
│ │ │ │ │苓、曾魯、白宇宏、林志勇、李慶祥、林│
│ │ │ │ │南進、王秋平、黃琼玉、李志豪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公益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
│ │ │ │ │影本1紙。 │
│ │ │ │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
│ │ │ │ │禾星公司訂貨單影本3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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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林茂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華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貝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標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宜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