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038號
PCDM,95,易,2038,2008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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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4992 號、96年度偵字第5279、
、15636 、20168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丁○○共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戊○○之台北吳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丙○○丁○○、乙○○(另結)均能預見販賣人頭帳戶予 他人係供作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6 、7 、8 月間,由丙○○為首,陸 續招募丁○○、乙○○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之不法犯罪行為; 渠等收購人頭帳戶方式,是由丙○○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 購金融機構存摺簿之廣告,並留下供聯絡用之電話號碼,誘 使不特定缺錢者出售個人金融帳戶,大多是由丁○○與有意 出售者洽談,以每個帳戶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至一萬元之 不等代價向有意出售者收購金融帳戶(含存摺、提款卡、金 融卡密碼),丁○○收購取得的計有如附表一編號1 、2 、 3 所示之己○○(另結)、庚○○(另結)、李有智(另由 檢察官偵查)之帳戶,丁○○並向其子許鎰守之女友徐嘉穗 (另由檢察官偵查)借得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帳戶,而丙 ○○除提供其自己之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帳戶外,亦經丁○ ○之介紹向甲○○(另結)收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 帳戶,及向其女友陳佳玲(另由檢察官偵查),與戊○○( 通緝中,另結)借得如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帳戶。嗣丙○ ○再將所收購人頭帳戶彙整,提供予不詳年籍姓名綽號「施 董」、「李Α」之人,做為詐騙國內不特定被害人轉帳或匯 款之用;待不知情之被害人受騙而匯款後,丙○○丁○○ 等人復依「施董」及「李Α」之指示,乘坐由乙○○所駕駛 之車號8B-9801 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北縣市等地自動櫃員機提 領,或由乙○○搭載上開出售、出借個人金融帳戶之人前往 金融機構提領詐得款項,並轉匯入「施董」及「李Α」所指 定之帳戶;丙○○則自行由詐得款項中扣除一成作為報酬(



其再將所得報酬中之二成分給領款者;三成分給出售帳戶者 ;二成分給介紹出售帳戶者;剩餘則留為己用)。適己○○ 、庚○○、甲○○、戊○○、徐嘉穗陳佳玲等人,於95年 6 、7 、8 月間分別出售或出借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之帳 戶,丙○○再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供予綽號「施董」、「 李Α」之人使用。綽號「施董」、「李A」之人再夥同不詳 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撥打電 話給如附表二所示之丑○○等人,佯稱「係地檢署人員,因 發現被害人之身分遭冒用,為保障其財產,可以協助申辦金 融監控帳號」云云,致使丑○○等人不疑有詐而受騙致遭轉 匯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己○○、庚○○、甲○○、戊○○ 、徐嘉穗陳佳玲等人之帳戶內,再由丁○○、乙○○親至 自動櫃員機提領,或由丙○○等人陪同己○○、戊○○等人 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
二、嗣於㈠95年8 月24日下午5 時30分許,經警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與漢生西路口查獲丙○○丁○○、庚○○,㈡95年 8 月24日下午5 時30分許,經警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 280 巷22號5 樓查獲乙○○,㈢95年8 月24日下午6 時許, 經警在臺北縣永和市○○街20巷10號3 樓查獲戊○○,並扣 得戊○○之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8 ⑴所示)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 張,㈣95年8 月28日下午1 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 路○段14 7巷5 樓加蓋套房查獲甲○○。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5279號),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 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4992 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興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 96年度偵字第15636 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96年 度偵字第20168 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丙○○、丁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㈢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㈣同案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己○○之板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81頁、本院 卷三)、己○○之土城郵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見同前 偵查卷第84頁背面)、己○○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 交易往來明細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5402 號卷第109 頁)。
㈤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庚○○ 之板橋江翠郵局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261 、262 頁)。 ㈥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甲○○ 之中和宜安郵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616 號卷第9 頁)、甲○○之安泰 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戶之存款往來對帳單(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86 號卷第11、12頁)。 ㈦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
㈧⒈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79、80頁)。 ⒉提領100 萬元現金及提領70萬元現金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 單影本二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5402 號卷第155 、156 頁)。
⒊同案被告乙○○於95年7 月25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 ○○路○段158 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共20萬元 之照片二張(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 336 號卷第153 頁)。
⒋被告丁○○於95年7 月25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自動櫃員機 提領10萬元之照片二張(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34頁)。
⒌李有智於警詢中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41至43頁)、李有智於板信商業銀 行員山分行帳戶之活儲存款交易對帳單(見同前偵查卷第 54頁)。
⒍黃瓊儀於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之活儲存款交易對帳 單(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 第102 頁)。
⒎夏啟超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 來明細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 號卷一第272 、273 頁)。
㈨附表二編號2 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53、54頁)、壬○



○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58頁)。 ㈩附表二編號3 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71頁)。 附表二編號4 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73、74頁)。 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184 、185 頁)、 癸○○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 卷第186 、187 頁)。
附表二編號6 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191 、192 頁)、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93 頁 )。
附表二編號7 被害人柯瀞雅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532 、533 頁)、 柯瀞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 卷第534 頁)。
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86 號卷第17、18頁)、午○ ○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 19頁)。
⒈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636 號卷第8 、9 頁)、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5頁)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二紙(見同前偵查卷第12、 13頁)。
徐嘉穗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同前偵查卷第5 至7 、 44至47頁)、徐嘉穗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之存款 往來明細表(見同前偵查卷第19頁)。
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992 號卷第6 至10頁)、酉○ ○之台北榮星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7、 18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95年8 月30日(95)台 富板字第209 號函附之存戶基本資料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 15、16頁)。
⒈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陳述、陳佳玲於警 詢時之陳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部 96年1 月24日北富銀營作字第9600432 號函附之存戶基本 資料、開戶資料及存摺對帳單(均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168 號併案卷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一分局卷宗)。
陳佳玲於偵查中之陳述(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21834 號卷第29、30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0168 號卷第5 、6 頁)。 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383 、384 頁)。 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424 至426 頁) 、寅○○○提出之百利電子投資相關資料(見同前偵查卷第 427 、428 頁)。
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385 至387 頁)、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389 頁)。 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448 至450 頁)、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451 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 號卷第108 頁至 146 頁)。
二、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被告丙○○丁○○係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 丙○○丁○○、乙○○等人就上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丁○○接續分 數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均提供予不詳年籍姓名綽號「施 董」、「李Α」之人,供詐欺集團使用,係基於一包括犯意 而為之,屬接續犯,且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相同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而查被告丙○○丁○○前揭幫助詐欺如附 表二編號4 、7 至15之被害人申○○、柯雅瀞、午○○、巳 ○○、酉○○、辰○○、未○○、寅○○○、戌○○、卯○ ○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究。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不法詐欺份子,非但增 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份子得以順利掩飾 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復分別參酌被告素行狀況、犯罪手段、 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扣案之共犯戊○○申請之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8 ⑴所示)之存摺



一本、提款卡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至於其餘扣案之物,無 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併予宣告 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移送併辦意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7 0 號)略以:被告丙○○明知販賣人頭帳戶予他人,係供作 他人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由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明」之男子及徐萬發於併辦意旨書附表之 時地,以不詳代價將併辦意旨書附表之金融卡、存摺及印章 售予被告丙○○,再由被告丙○○將如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 、2 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有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96年7 月31日 及96年8 月9 日撥打電話予李維韶、林昀蓁,佯稱中獎,使 李維韶、林昀蓁陷於錯誤,而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前匯款 3 萬元及10萬元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帳戶, 嗣被告丙○○於96年8 月28日21時許,為警在板橋市○○路 ○段48號10樓之飛馬遊樂場查獲,並當場於其隨身攜帶之皮 包內扣得併辦意旨書附表之金融卡十一張、存摺七本、印章 六枚,因認被告丙○○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與上開論罪科刑之犯行 有事實同一之一罪關係,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惟查,此部分 被害人李維韶、林昀蓁受詐騙而匯出款項之時間在96年7 月 31日及96年8 月9 日,被告丙○○則供稱其係於96年8 月28 日為警查獲前幾天才自徐萬發及綽號「阿明」之人處取得併 辦意旨書附表之金融卡、存摺、印章等(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70 號卷第9 、10頁、本院96年11 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故此部分犯罪時間與上開論罪科刑 犯行之時間相距甚久,無從認與上開論罪科刑之犯行「有事 實同一之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還檢察官另 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55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姓 名│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
├──┼───┼───────────────────┤
│ 1 │己○○│⑴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  │   │ 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 │ │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號) │
│ │ │⑶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2 │庚○○│板橋江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3 │李有智│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04號) │
├──┼───┼───────────────────┤
│ 4 │徐嘉穗│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547029號) │
├──┼───┼───────────────────┤
│ 5 │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
│  │   │6620號) │
├──┼───┼───────────────────┤
│ 6 │甲○○│⑴中和宜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⑵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3500 號) │
│ │ │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 │ │ 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 │ │⑷土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⑸陽信銀行(帳號不詳) │
├──┼───┼───────────────────┤
│ 7 │陳佳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




│  │   │7983號) │
├──┼───┼───────────────────┤
│ 8 │戊○○│⑴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00000000│
│  │   │ 853527號) │
│ │ │⑵新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913 號)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之方式及金額   │
├──┼───┼────┼──────────────┤
│ 1 │丑○○│95年7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
│  │   │25日上午│知,稱其身分遭冒用,要協助申│
│  │   │9 時許 │請金融監控,騙取丑○○之台北│
│  │   │  │富邦銀行帳戶及寶華銀行帳戶之│
│  │   │  │網路及電話語音密碼後,將謝秀│
│  │   │    │芬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款新│
│ │ │    │臺幣(下同)262 萬元分6 次轉│
│ │ │   │匯至己○○之上揭中國國際商業│
│ │ │ │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後,旋於同日│
│ │ │ │,㈠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82 萬│
│ │ │ │元分4 次匯至己○○之上揭土城│
│ │ │ │郵局帳戶內,丙○○陪同己○○│
│ │ │ │於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至板橋市│
│ │ │ │國光路漢生郵局提領100 萬元現│
│ │ │ │金,丙○○陪同己○○又於同日│
│ │ │ │中午12時20分許至板橋市後埔郵│
│ │ │ │局提領70萬元現金,㈡詐騙集團│
│ │ │ │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己○○之│
│ │ │ │上揭花蓮企銀帳戶內,由乙○○│
│ │ │ │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
│ │ │ │文化路一段158 號統一超商內之│
│ │ │ │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㈢詐騙│
│ │ │ │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黃瓊│
│ │ │ │儀(另由檢察官偵查)之板信商│
│ │ │ │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由林志│
│ │ │ │清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
│ │ │ │市○○路○段158 號統一超商內│
│ │ │ │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㈣詐│
│ │ │ │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李│




│ │ │ │有智(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上揭│
│ │ │ │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戶內,│
│ │ │ │由丁○○於同日上午11時57分許│
│ │ │ │在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㈤詐│
│ │ │ │騙集團成員將其中50萬元匯至夏│
│ │ │ │啟超(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中國│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 │ │(詐騙集團成員另將丑○○於寶│
│ │ │ │華銀行帳戶之存款122 萬3000元│
│ │ │ │轉匯至高游美女之鹽埔郵局帳戶│
│ │ │ │內,高游美女部分另由檢察官偵│
│ │ │ │查) │
├──┼───┼────┼──────────────┤
│ 2 │壬○○│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書記│
│  │   │9 日上午│官,稱其信用卡遭盜刷,要陳美│
│  │   │10時許 │玉將所有存款集中至一個金融帳│
│  │   │   │戶控管,且要其至臺灣銀行五股│
│  │   │  │分行辦理語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
│  │   │    │悉密碼後,於同日將壬○○於臺│
│  │   │    │灣銀行五股分行帳戶之存款20萬│
│ │ │    │元轉匯至庚○○之上揭板橋江翠│
│ │ │   │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
├──┼───┼────┼──────────────┤
│ 3 │辛○○│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
│ │ │18日上午│知,稱辛○○個人資料遭人竊取│
│ │ │11時20分│,要其至郵局辦理網路功能及約│
│ │ │許 │定轉帳,因配合財政部調查,需│
│ │ │ │先凍結其合作金庫帳戶,故需先│
│ │ │ │將合作金庫帳戶內之存款轉入至│
│ │ │ │其郵局帳戶,並騙取其郵局帳戶│
│ │ │ │之網路密碼後,於同日將辛○○│
│ │ │ │於郵局之存款13萬元轉匯至游惠│
│ │ │ │珠之上揭新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
│ │ │ │帳戶後,提領一空。 │
├──┼───┼────┼──────────────┤
│ 4 │申○○│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
│ │ │18日下午│知,要申○○去銀行辦理電話語│
│ │ │1 時30分│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悉密碼後,│
│ │ │許 │將申○○於銀行之存款107 萬9 │
│ │ │ │千元轉匯至某人之第一銀行雙和│




│ │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
│ │ │ │騙集團成員又將款項轉匯至游惠│
│ │ │ │珠之上揭台北吳興郵局帳戶內,│
│ │ │ │丙○○陪同戊○○於同日下午3 │
│ │ │ │時25分許至永和市○○路91號郵│
│ │ │ │局提領107 萬9 千元現金。 │
├──┼───┼────┼──────────────┤
│ 5 │癸○○│95年6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人員,│
│ │ │29日中午│稱其身分遭冒用涉及詐欺案件,│
│ │ │12時許 │要其配合調查,為了監控其帳戶│
│ │ │ │,要癸○○將錢存入其新竹國際│
│ │ │ │商業銀行帳戶,及辦理約定帳戶│
│ │ │ │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
│ │ │ │於同日將癸○○於新竹國際商業│
│ │ │ │銀行帳戶之存款47萬元轉匯至尤│ │
│ │ │ │士銘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戶後│ │
│ │ │ │,提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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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子○○│95年6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
│ │ │26日中午│,稱其涉及詐欺案件,須依指示│
│ │ │12時許 │匯款以證明清白,致使子○○誤│
│ │ │ │信為真,而於同日將其華南商業│
│ │ │ │銀行帳戶之存款140 萬元轉匯至│
│ │ │ │甲○○之上揭中國國際商銀中和│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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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柯雅瀞│95年6 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29日上午│,稱查獲詐欺集團內有其資料,│
│ │ │11時許 │要釐清其是否為詐欺集團的洗錢│
│ │ │ │份子,要柯瀞雅至銀行辦理約定│
│ │ │ │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
│ │ │ │後,於同日將柯瀞雅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29萬元轉匯│
│ │ │ │至甲○○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
│ │ │ │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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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午○○│95年7 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
│ │ │4 日上午│,稱其帳戶涉及詐欺案件,要許│
│ │ │9 時許 │琦珮至銀行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
│ │ │ │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以方便│




│ │ │ │加入財政部監管帳號云云,而於│
│ │ │ │同日將午○○於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行帳戶之存款10萬4600元轉匯至│
│ │ │ │甲○○之上揭安泰商業銀行延平│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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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巳○○│96年1 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 │ │16日 │站以「doggy710817 」帳號刊登│
│ │ │ │拍賣「Sony Ericsson W850i 」│
│ │ │ │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使巳○○│
│ │ │ │陷於錯誤,與賣方自稱「小嘉」│
│ │ │ │之人電話聯絡後,於96年1 月17│
│ │ │ │日上午11時44分許匯款9200元至│
│ │ │ │徐嘉穗之上揭華南商業銀行中和│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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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酉○○│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3 日上午│,稱其身分證、信用卡及現金卡│
│ │ │8 時許 │涉嫌詐欺案件,須依指示去郵局│
│ │ │ │辦理網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
│ │ │ │定,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
│ │ │ │將酉○○於台北榮星郵局帳戶之│
│ │ │ │存款7 萬4980元轉匯至丙○○之│
│ │ │ │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 │ │ │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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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辰○○│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9 日下午│,稱其資料遭人盜用,要幫其設│
│ │ │2 時40分│立保護帳戶,要其去郵局辦理網│
│ │ │許 │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定,並│
│ │ │ │輸入密碼,致辰○○陷於錯誤依│
│ │ │ │指示操作,於同日將其於郵局帳│
│ │ │ │戶之存款3 萬5500元轉匯至陳佳│
│ │ │ │玲之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
│ │ │ │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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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未○○│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
│ │ │8 日 │,稱有詐欺集團冒領其身分證,│
│ │ │ │其必須匯款過去,才能證明其不│
│ │ │ │是詐欺集團,使未○○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12時56分至後港郵局匯│
│ │ │ │款16萬3000元至庚○○之上揭板│
│ │ │ │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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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朱黃紀│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訛稱寅○○○在百│
│ │惠 │9 日 │利電子公司抽獎活動中中獎,獎│
│ │ │ │金港幣90萬元,要其加入會員投│
│ │ │ │資賽馬,嗣又稱賽馬中獎,須繳│
│ │ │ │手續費、保證金、節稅金云云,│
│ │ │ │要求其匯款,使寅○○○陷於錯│
│ │ │ │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95│
│ │ │ │年8 月9 日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戶內之存款轉帳60萬元至庚○○│
│ │ │ │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
│ │ │ │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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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戌○○│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戌○○中了鼎│
│ │ │10日 │豐國際旅遊公司的獎金92萬元,│
│ │ │ │必須先匯手續費云云,使戌○○│
│ │ │ │陷於錯誤,於95年8 月10日上午│
│ │ │ │10時50分許至三重市二重埔郵局│
│ │ │ │匯款5 萬5200元至庚○○之上揭│
│ │ │ │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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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卯○○│95年8 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卯○○中了展│
│ │ │10日 │順旅遊公司的獎金88萬元,必須│
│ │ │ │先匯手續費云云,使卯○○陷於│
│ │ │ │錯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
│ │ │ │95 年8月10日上午10時47分許至│
│ │ │ │林邊郵局匯款8 萬元至庚○○之│
│ │ │ │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
│ │ │ │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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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