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39號
CHDV,97,除,39,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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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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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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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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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順營造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二│96年9月30日 │44,300元 │ENA0000000 │ │
│ │司甲○○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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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